歷史

大憲章

Magna Carta Libertatum(中世紀拉丁文,「自由大憲章」)

1215年 · 蘭尼米德(英格蘭王國)

一句話介紹

大憲章是1215年6月英格蘭國王約翰在蘭尼米德與反叛貴族達成的憲章;它作為和平條約以失敗告終,但歷經多次重新頒布後,尤其是「自由人非經合法判決或依國法,不得受罰」這項承諾,使它成為法治精神的長久象徵。

大憲章
圖片: Original authors were the barons and King John of England. Uploaded by Earthsound. · Public domain · Wikimedia Comm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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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年輕讀者

800多年前,英格蘭有一位國王叫約翰。他在法國打了敗仗,不斷向貴族要更多的錢,還會不經公平審判就懲罰他不喜歡的人。許多稱為「男爵」的有權有勢的大地主因此十分憤怒。

1215年,這些男爵起兵反抗並攻佔了倫敦。約翰王只好到泰晤士河邊、離溫莎城堡不遠的一片草地「蘭尼米德」與他們見面。

在那裡,他們對寫在羊皮紙上、用拉丁文寫成的一長串承諾達成協議。國王沒有簽署自己的名字,而是把他的國璽(一種蓋在蠟上的印章)蓋在多份抄本上,表示他同意這些內容。

其中最有名的一條承諾是:任何自由人,非經公正的判決或依國家的法律,都不得被逮捕、關進監獄或被奪走土地。另一條則說,國王不會出售、拒絕或拖延正義。

這份和平協議沒有維持多久。幾個月內,國王就請教宗取消這份憲章,戰爭再度爆發。但約翰去世後,他年幼兒子的政府多次重新頒布這份憲章,從1217年起,人們稱它為「大憲章」,意思是「偉大的憲章」。

很久以後,英格蘭、美國和許多其他國家的人們都把大憲章當作「即使是統治者也必須守法」的象徵來記憶。1215年的四份抄本至今仍保存下來:兩份在倫敦的大英圖書館,一份在索爾茲伯里大教堂,一份在林肯城堡。

重點速覽

性質
以拉丁文寫在羊皮紙上、以國王國璽認證的皇家自由憲章
簽訂
1215年6月15日,於溫莎與斯坦斯之間泰晤士河畔的蘭尼米德草地;抄本自6月19日起頒發
當事方
英格蘭國王約翰與反叛的男爵,由坎特伯里大主教斯蒂芬·朗頓居中調停
內容
約63條條款(條款編號到1759年才加上),涵蓋教會自由、封建繳款、司法、王室森林、債務、城鎮及25名男爵組成的委員會
1215年的命運
1215年8月24日遭教宗英諾森三世宣告無效;隨後爆發第一次男爵戰爭
重新頒布
1216年、1217年(首次被稱為「大憲章」)、1225年及1297年(正式列入成文法)
現存1215年抄本
共四份:兩份藏於大英圖書館,一份藏於索爾茲伯里大教堂,一份(原屬林肯大教堂)藏於林肯城堡;2009年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記憶名錄
現行效力
1297年版中有三條條款至今仍是英格蘭與威爾斯的現行法律,包括正當程序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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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大憲章?

大憲章,拉丁文意為「偉大的憲章」,是英格蘭國王約翰於1215年6月15日在溫莎附近的蘭尼米德,與反叛貴族達成協議所簽訂的權利憲章。它原本是不得民心的國王與一群反叛男爵之間的和平協定,草擬時承諾保護教會的權利、保護男爵免於非法監禁、給予迅速公正的司法審判,並限制王室向封建佃戶徵收的款項。

作為和平條約,它在幾週內就宣告失敗。雙方互不信任,教宗宣布憲章無效,內戰隨即爆發。然而,這份憲章並未就此消失。約翰去世後,它在1216年、1217年和1225年以修訂版本重新頒布,並於1297年正式列入英格蘭成文法。經過數百年,它成為法律與治理史上最著名的文獻之一。

今日的歷史學家強調兩種不同的敘事。其一是1215年憲章本身:這是一份務實、往往帶有技術性的協議,處理封建王國中男爵與自由人的權利。其二則是大憲章的「神話」或傳說,這種說法主要形成於17世紀以後,把它視為保障所有人自由的古老保證。要理解為什麼這份文獻至今仍被人記得,這兩種敘事都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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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爵們為什麼反叛?

約翰王是安茹王朝的第三位國王,這個王朝在法國也擁有廣大領地。1204年,他把諾曼第及大部分法國領地輸給了法蘭西國王腓力二世。此後十年間,他向男爵們課以沉重的稅賦與費用,企圖籌錢奪回這些領地。1214年,他的盟軍在布汶戰役中戰敗,這場行動最終以昂貴的失敗收場。

安茹王朝的國王常以歷史學家所說的「武力與意志」(vis et voluntas)方式統治,任意做出決定,有時甚至聲稱自己凌駕於法律之上。約翰利用權力,在男爵繼承土地、結婚或想在王室法庭尋求正義時,向他們索取鉅款,許多男爵因此對王室債台高築。他個人也不受信任。

反叛的男爵,尤其是英格蘭北部和東部的男爵,發誓要「堅定捍衛教會與王國的自由」。他們要求約翰確認約一個世紀前亨利一世頒布的《自由憲章》。1215年5月,他們宣布不再效忠國王,進軍倫敦並攻佔該城。約翰同意展開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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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尼米德的會面

1215年6月10日,約翰在泰晤士河南岸的水草地蘭尼米德與反叛領袖會面。這裡是傳統的集會場所,也位於王室要塞溫莎城堡與反叛軍基地斯坦斯之間的中立地帶。憲章本身也把這個地點記載為「溫莎與斯坦斯之間的蘭尼米德」。

反叛者以一份稱為《男爵條款》的文件提出要求。在大約十天內,坎特伯里大主教斯蒂芬·朗頓協助將這些要求整理成一份完整的憲章。到6月15日,文本已獲得同意;6月19日,反叛者重新向約翰宣誓效忠,憲章抄本也正式頒布。

與一般想像不同,約翰並沒有在大憲章上簽名,男爵們也沒有蓋上他們的印章。王室書記在羊皮紙上以縮寫的拉丁文抄寫多份副本,每一份都以蓋在蠟上的國王國璽認證。至少有十三份抄本被送往王國各地的郡長與主教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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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章寫了什麼?

原本的文本是連續書寫,沒有分段也沒有編號;今日使用的條款編號,是法學家威廉·布萊克斯通在1759年加上的。憲章大部分內容處理的是王室對男爵的封建權利。第2條和第3條規定了繼承人繼承領地時必須繳納的「繼承金」。第12條和第14條規定,代役稅(scutage,即以金錢代替兵役的繳款)及某些其他徵款,只能經由主教、修道院長、伯爵與大男爵組成的「王國共同會議」同意後才能徵收。

第1條承諾英格蘭教會將享有自由。其他條款則保護寡婦不被強迫再婚,確認倫敦市與其他城鎮的自由權,命令拆除河流上的魚梁,訂立酒、麥酒與布匹的標準度量,並承諾撤銷近來擴張的王室森林——這些森林的特別法規普遍遭人痛恨。第10條和第11條處理欠猶太放款人的債務問題,這些放款人受國王特別保護;第56條和第57條則處理威爾斯的土地與人質問題。

最著名的是第39條和第40條。第39條大意是說,任何自由人都不得被逮捕、監禁、剝奪財產、宣布為不受法律保護、放逐,或以任何方式遭到毀滅,國王也不得對他採取行動,除非經過同儕的合法判決或依國家的法律。第40條則寫道:「我們不向任何人出售、拒絕或拖延權利或正義。」1215年時,這些是針對約翰濫用王室司法權而提出的要求;後世則把它們解讀為正當程序的一般原則。

第61條,即所謂的「保障條款」,設立了一個由二十五名男爵組成的委員會。如果國王違反憲章而未在四十天內改正,該委員會可以沒收他的城堡和土地,直到獲得補償為止。這種以集體方式強制約束國王的正式手段前所未有,也使1215年這份協議變得讓約翰無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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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

失敗與第一次男爵戰爭

雙方都沒有真正落實這份和平協議。獲選進入委員會的二十五名男爵全都是反叛者,許多反叛者也沒有解除武裝。1213年已使自己成為教宗封臣的約翰,在7月向教宗英諾森三世申訴,主張這份憲章損害了教宗作為其封建領主的權利。在一封註明1215年8月24日的信中,教宗宣稱這份憲章「可恥且有辱人格、違法且不義」,並「永遠無效,不具任何效力」。

此時戰事已經爆發。反叛的男爵們把英格蘭王位獻給了法蘭西國王腓力二世的兒子路易。路易於1216年登陸英格蘭,被倫敦的男爵們擁立為王(但從未正式加冕),不久便控制了王國一半以上的土地。戰爭陷入僵局。約翰於1216年10月病逝,留下九歲的兒子亨利三世作為繼承人。

由著名騎士威廉·馬歇爾和教宗特使瓜拉·比基耶里領導的幼王攝政政府,機巧地把這份憲章據為己有。他們在1216年11月重新頒布了一份刪節版,移除了第61條等條款,藉此爭取反叛者回心轉意。1217年,王室軍隊先後在林肯之戰及桑威治外海的一場海戰中獲勝,路易同意簽訂《蘭柏條約》並離開英格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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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

如何成為「大憲章」

1217年,政府重新頒布這份憲章,同時另外頒布一份專門處理王室森林事務的《森林憲章》。為了區分兩者,書記把篇幅較大的文件稱為magna carta libertatum,即「自由的大憲章」,久而久之,它就簡稱為大憲章。這個名稱原本的意思,只是相對於篇幅較小的森林憲章而言的「大憲章」。

1225年,亨利三世為了籌措保衛加斯科尼領地所需的經費,以換取一筆龐大的稅款為條件,重新頒布了這兩份憲章。這一次,國王宣稱他是出於自己「自發且自由的意志」而頒賜的,這使1225年版憲章獲得了遠高於以往的權威。它成為此後的定本,也是後世法律人通常所知的版本。英國國家檔案館藏有這個版本的原本。

歷代國王多次重新確認這些憲章,往往以此換取稅收。1297年,愛德華一世重新頒布了1225年的文本,並將其列入法令名冊,成為英格蘭法律的一部分。同年頒布的《憲章確認狀》命令將抄本送往各地座堂,每年向民眾宣讀兩次。根據愛德華·柯克爵士的說法,這份憲章在13世紀至15世紀間共被重新確認了3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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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

留存至今的抄本

1215年憲章原有十三份以上的抄本,如今存留四份,全都在英格蘭。大英圖書館藏有兩份。其中一份是1629年一位律師交給古物收藏家羅伯特·科頓爵士的,這位律師可能是在一間裁縫店裡找到它的;另一份於1630年在多佛城堡被發現,1731年科頓文庫大火及1830年代一次失敗的修復處理,都使它嚴重受損。它是唯一一份仍附有國璽(雖已熔化)的1215年抄本。

林肯大教堂的抄本自1215年起便一直保存在林肯。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為求安全,它被存放在美國的諾克斯堡。如今它與一份1217年的《森林憲章》原本一同展示於林肯城堡。索爾茲伯里大教堂的抄本最初送達舊塞倫的老座堂,常被形容為保存狀況最好的一份;它的筆跡與其他抄本不同,顯示可能是由座堂人員書寫,再由王室宮廷認證。

後來的頒布版本也保存在其他幾個地方,包括杜倫僅存的一份1216年抄本、博德利圖書館與赫里福德所藏的1217年抄本,以及倫敦英國國家檔案館、市政廳、坎培拉國會大廈,以及美國國家檔案館所藏的1297年抄本——華盛頓那一份是所有人出借展示的認證副本。2009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將這四份1215年抄本列入《世界記憶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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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階

柯克、「古老憲政」與神話的形成

到15世紀中葉,大憲章已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政治核心的地位,不過法律人仍然使用它,尤其用來保護財產權;自1508年起,印刷版本讓它的文本得以廣泛流傳。早期的印刷者根據的是1225年版本,也常把這份憲章歸功於亨利三世,而非約翰。

自16世紀晚期起,古物學家發展出「古老憲政」的觀念:認為存在一套盎格魯撒克遜自由,被諾曼征服所推翻,並在1215年得到恢復。17世紀初,法官兼國會議員愛德華·柯克爵士,一再援引大憲章來對抗斯圖亞特王朝諸王「君權神授」的主張。他和他的盟友主張,這份憲章保障了陪審審判、人身保護令及國會的權力。1628年的《權利請願書》在序言中引用了它。現代歷史學家如拉爾夫·特納和克萊爾·布雷伊,都批評柯克的解讀是時代錯置;J·C·霍爾特則指出,早在柯克的時代,這份憲章的歷史就已經被扭曲了。

1688年光榮革命之後,輝格史觀把大憲章塑造成英格蘭自由的奠基文獻。威廉·斯塔布斯在1870年代出版的《英格蘭憲政史》,是這種詮釋的高峰。從1890年代起,包括F·W·梅特蘭,以及1904年發表題為〈大憲章的神話〉一文的愛德華·詹克斯在內的歷史學家,開始把這份憲章帶回13世紀的脈絡,視其為一份關於男爵權利、而非廣大民眾自由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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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階

美國及世界各地的大憲章

英格蘭殖民者把大憲章的理念帶到了大西洋彼岸。1606年的《維吉尼亞特許狀》——主要由柯克起草——承諾移民享有與英格蘭出生者相同的自由,麻薩諸塞的《自由法典》也呼應了憲章中的正當程序條款。1687年,威廉·潘出版了美洲印製的第一份大憲章抄本。美國革命期間,殖民者主張他們是在捍衛自己相信大憲章所保障的權利。

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規定,任何人「非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這句話所使用的措辭,是透過1354年一項法令,把「同儕的合法判決或國家的法律」重新表述為「正當法律程序」,一路承襲自這份憲章而來。美國國家檔案館在展示1297年抄本時,會向參觀者介紹這層關聯。1957年,美國律師協會在蘭尼米德豎立了一座紀念碑。

這份憲章的影響也隨大英帝國傳播開來。1297年法令的第29章至今仍在紐西蘭,以及澳大利亞若干州和地區有效。世界各地的社運人士與法院都曾援引大憲章,但往往是把它當作一種象徵,而非真正可施行的法律。因此,它的遺產與英格蘭普通法的擴散緊密相連,其中也包括那些自身法律傳統遭到取代的殖民地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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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階

今日歷史學家的爭論

現代學界把大憲章視為那個時代眾多憲章之一,這類憲章在英格蘭及歐洲其他地方,都用來闡明權利並限制王權。它的措辭借鑑了亨利一世的《自由憲章》、頒給城鎮的特許狀,以及教會和男爵的慣例。歷史學家爭論的是,這份憲章在多大程度上只是狹隘的男爵文件,又在多大程度上超越了男爵的範疇:它所談的「自由人」是一個有限的類別,但也有些條款涉及寡婦、商人、城鎮,甚至在第16、20、28條中提到了農奴。

J·C·霍爾特的《大憲章》一書(1965年初版)把這份憲章置於當時的政治思想與行政實務脈絡中討論。曾指出這份憲章「完全沒有浪費時間談政治理論」的大衛·卡本特,則研究了它的起草過程與各份抄本;2015年,他主張大英圖書館那份在多佛發現、受損嚴重的抄本,很可能就是當初送往坎特伯里大教堂的那一份。2013年在彼得伯勒修道院登記簿中發現一份草稿文本,以及2025年確認哈佛所藏一份1300年確認本為真跡,都顯示相關文獻的研究仍在持續進行。

歷史學家也研究這份憲章對邊緣群體的處理方式:其中關於猶太債權人的條款,反映了英格蘭猶太社群岌岌可危的處境——這個社群後來在1290年遭到驅逐;而它的種種承諾,是對一個仍有許多人身處不自由狀態的社會中的「自由人」所做的。與此同時,正如W·L·沃倫所言,許多對其內容所知甚少的人,也不斷援引它的名號,因為它所代表的意義,早已超出它實際寫下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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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概念

法治
國王本身也應在王國的法律與慣例之內行事,而不是憑「武力與意志」統治。這個理念讓大憲章擁有長久的影響力。
合法判決與國法
第39條承諾自由人非經正當的法律程序不得受罰,後世將其與「正當法律程序」相連結。
正義不可出售
第40條承諾國王不會出售、拒絕或拖延正義,這是針對約翰向人索費才准其進入王室法庭的做法而提出的。
課稅需經同意
某些封建徵款需經「王國共同會議」同意,這個觀念後來被用來主張課稅須經國會同意。
以委員會強制執行
第61條設立的25人男爵委員會,是一項激進的嘗試,企圖建立合法方式來迫使國王信守承諾。
憲章與神話
1215年的憲章是一份封建協議;它後來作為普世自由保障的名聲,主要是在17世紀塑造出來的。
活著的象徵
儘管大憲章幾乎所有條款都已被廢除,它至今仍是關於自由與國家權力辯論中,一個具有強大號召力的象徵。

紀錄

  1. 1100年 — 亨利一世頒布《自由憲章》,1215年的反叛者後來要求確認這份憲章。
  2. 1204年 — 約翰王把諾曼第及大部分安茹在法國的領地輸給腓力二世。
  3. 1214年 — 約翰的盟軍在布汶戰役中戰敗,他的法國戰役以失敗告終。
  4. 1215年 — 反叛者攻佔倫敦(5月);憲章於6月15日在蘭尼米德達成協議;教宗英諾森三世於8月24日宣告其無效;第一次男爵戰爭爆發。
  5. 1216年 — 法蘭西的路易入侵英格蘭;約翰於10月去世;11月,亨利三世的攝政政府重新頒布修訂版憲章。
  6. 1217年 — 王室軍隊在林肯與桑威治獲勝;簽訂《蘭柏條約》;憲章與《森林憲章》一同重新頒布,並被稱為大憲章。
  7. 1225年 — 亨利三世以換取一筆稅款為條件,「出於自由意志」重新頒布大憲章;這成為此後的定本。
  8. 1297年 — 愛德華一世重新頒布這份憲章,並將其列入法令名冊。
  9. 1628年 — 由愛德華·柯克爵士支持的《權利請願書》,援引大憲章對抗查理一世。
  10. 1759年 — 威廉·布萊克斯通出版1215年憲章的校訂版,並引入今日使用的條款編號。
  11. 1791年 — 包含正當程序條款(第五修正案)的美國《權利法案》獲得批准。
  12. 2015年 — 800週年紀念;四份1215年抄本一同在大英圖書館展出。

詞彙表

憲章
統治者頒布、並以印章認證的正式書面文件,用來授予權利或特權。
男爵
直接從國王手中領有土地、以交換兵役等義務的有力領主。
國璽
國王的正式印章,蓋在蠟上並附於文件,用以顯示王室的認可。
認證副本
以王室印璽頒發的憲章正式抄本;每一份現存的1215年抄本都屬於此類。
繼承金
繼承人繼承封建領地時,須向領主繳納的款項。
代役稅
「盾牌錢」:以金錢代替履行兵役而繳給國王的款項。
王室森林
被劃入特殊王室法規管轄的土地,未必真的是林地,目的是保護狩獵活動與王室收入。
正當程序
國家在懲罰任何人之前,必須遵循公正且既定的法律程序這項原則。
人身保護令
一種法院命令,要求把被拘留的人帶到法庭,以審查其監禁是否合法。
攝政
在君主年幼或無法統治時,代其執政的制度。

問答

約翰王有在大憲章上簽名嗎?

沒有。中世紀的國王不會在憲章上簽名。抄本是以蓋在蠟上的國王國璽來認證的。約翰用筆簽名的畫作,都是後世的想像。

大憲章有給予每個人權利嗎?

1215年時並沒有。大部分條款關係到男爵、教會與「自由人」,而當時英格蘭有許多人身處不自由的狀態。後世對其原則做了廣泛得多的解讀。

大憲章至今仍是法律嗎?

1297年版中只有三條條款仍在英格蘭與威爾斯有效:關於教會自由、倫敦市自由,以及合法判決與司法的條款。其餘條款都已被廢除。

為什麼稱它為「大」憲章?

1217年,它與篇幅較小的《森林憲章》一同頒布,因此書記把篇幅較大的那份稱為「大憲章」。這個名稱最初反映的是篇幅大小,後來才變成反映它的名聲。

它是在哪裡簽訂的?

在薩里郡泰晤士河畔的草地蘭尼米德。這裡是溫莎的國王與斯坦斯的反叛者之間的中立地帶。草地上確切的地點至今不明。

它對美國有什麼影響?

殖民者把它視為英格蘭人自由的保證,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正當法律程序」一詞,正是承襲自它的措辭而來。美國國家檔案館展示著一份1297年抄本。

為什麼歷史學家說它的部分故事是神話?

17世紀的法律人聲稱,它恢復了古老的盎格魯撒克遜自由,並保障了陪審審判與人身保護令。19世紀以來的研究顯示,這些說法其實是誤讀了一份13世紀的封建文件,儘管這個神話本身確實影響了真實的政治史。

資料來源與延伸閱讀

  1. Magna Carta. Wikipedia
  2. 마그나 카르타. Wikipedia (Korean)
  3. Magna Carta 1214–1225. The National Archives (UK)
  4. Magna Carta. U.S. National Archives
  5. Magna Carta. Salisbury Cathedral
  6. First Barons’ War. Wikipedia
  7. Runnymede. Wikipedia
  8. Charter of the Forest. Wikipedia
  9. J. C. Holt, Magna Carta (3rd editi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5
  10. David Carpenter, Magna Carta. Penguin Classics,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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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方列出的公開資料,在 AI 協助下撰寫,並隨新研究發表持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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