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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多年前,英格蘭有一位國王叫約翰。他在法國打了敗仗,不斷向貴族要更多的錢,還會不經公平審判就懲罰他不喜歡的人。許多稱為「男爵」的有權有勢的大地主因此十分憤怒。
1215年,這些男爵起兵反抗並攻佔了倫敦。約翰王只好到泰晤士河邊、離溫莎城堡不遠的一片草地「蘭尼米德」與他們見面。
在那裡,他們對寫在羊皮紙上、用拉丁文寫成的一長串承諾達成協議。國王沒有簽署自己的名字,而是把他的國璽(一種蓋在蠟上的印章)蓋在多份抄本上,表示他同意這些內容。
其中最有名的一條承諾是:任何自由人,非經公正的判決或依國家的法律,都不得被逮捕、關進監獄或被奪走土地。另一條則說,國王不會出售、拒絕或拖延正義。
這份和平協議沒有維持多久。幾個月內,國王就請教宗取消這份憲章,戰爭再度爆發。但約翰去世後,他年幼兒子的政府多次重新頒布這份憲章,從1217年起,人們稱它為「大憲章」,意思是「偉大的憲章」。
很久以後,英格蘭、美國和許多其他國家的人們都把大憲章當作「即使是統治者也必須守法」的象徵來記憶。1215年的四份抄本至今仍保存下來:兩份在倫敦的大英圖書館,一份在索爾茲伯里大教堂,一份在林肯城堡。
重點速覽
- 性質
- 以拉丁文寫在羊皮紙上、以國王國璽認證的皇家自由憲章
- 簽訂
- 1215年6月15日,於溫莎與斯坦斯之間泰晤士河畔的蘭尼米德草地;抄本自6月19日起頒發
- 當事方
- 英格蘭國王約翰與反叛的男爵,由坎特伯里大主教斯蒂芬·朗頓居中調停
- 內容
- 約63條條款(條款編號到1759年才加上),涵蓋教會自由、封建繳款、司法、王室森林、債務、城鎮及25名男爵組成的委員會
- 1215年的命運
- 1215年8月24日遭教宗英諾森三世宣告無效;隨後爆發第一次男爵戰爭
- 重新頒布
- 1216年、1217年(首次被稱為「大憲章」)、1225年及1297年(正式列入成文法)
- 現存1215年抄本
- 共四份:兩份藏於大英圖書館,一份藏於索爾茲伯里大教堂,一份(原屬林肯大教堂)藏於林肯城堡;2009年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記憶名錄
- 現行效力
- 1297年版中有三條條款至今仍是英格蘭與威爾斯的現行法律,包括正當程序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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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大憲章?
大憲章,拉丁文意為「偉大的憲章」,是英格蘭國王約翰於1215年6月15日在溫莎附近的蘭尼米德,與反叛貴族達成協議所簽訂的權利憲章。它原本是不得民心的國王與一群反叛男爵之間的和平協定,草擬時承諾保護教會的權利、保護男爵免於非法監禁、給予迅速公正的司法審判,並限制王室向封建佃戶徵收的款項。
作為和平條約,它在幾週內就宣告失敗。雙方互不信任,教宗宣布憲章無效,內戰隨即爆發。然而,這份憲章並未就此消失。約翰去世後,它在1216年、1217年和1225年以修訂版本重新頒布,並於1297年正式列入英格蘭成文法。經過數百年,它成為法律與治理史上最著名的文獻之一。
今日的歷史學家強調兩種不同的敘事。其一是1215年憲章本身:這是一份務實、往往帶有技術性的協議,處理封建王國中男爵與自由人的權利。其二則是大憲章的「神話」或傳說,這種說法主要形成於17世紀以後,把它視為保障所有人自由的古老保證。要理解為什麼這份文獻至今仍被人記得,這兩種敘事都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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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爵們為什麼反叛?
約翰王是安茹王朝的第三位國王,這個王朝在法國也擁有廣大領地。1204年,他把諾曼第及大部分法國領地輸給了法蘭西國王腓力二世。此後十年間,他向男爵們課以沉重的稅賦與費用,企圖籌錢奪回這些領地。1214年,他的盟軍在布汶戰役中戰敗,這場行動最終以昂貴的失敗收場。
安茹王朝的國王常以歷史學家所說的「武力與意志」(vis et voluntas)方式統治,任意做出決定,有時甚至聲稱自己凌駕於法律之上。約翰利用權力,在男爵繼承土地、結婚或想在王室法庭尋求正義時,向他們索取鉅款,許多男爵因此對王室債台高築。他個人也不受信任。
反叛的男爵,尤其是英格蘭北部和東部的男爵,發誓要「堅定捍衛教會與王國的自由」。他們要求約翰確認約一個世紀前亨利一世頒布的《自由憲章》。1215年5月,他們宣布不再效忠國王,進軍倫敦並攻佔該城。約翰同意展開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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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尼米德的會面
1215年6月10日,約翰在泰晤士河南岸的水草地蘭尼米德與反叛領袖會面。這裡是傳統的集會場所,也位於王室要塞溫莎城堡與反叛軍基地斯坦斯之間的中立地帶。憲章本身也把這個地點記載為「溫莎與斯坦斯之間的蘭尼米德」。
反叛者以一份稱為《男爵條款》的文件提出要求。在大約十天內,坎特伯里大主教斯蒂芬·朗頓協助將這些要求整理成一份完整的憲章。到6月15日,文本已獲得同意;6月19日,反叛者重新向約翰宣誓效忠,憲章抄本也正式頒布。
與一般想像不同,約翰並沒有在大憲章上簽名,男爵們也沒有蓋上他們的印章。王室書記在羊皮紙上以縮寫的拉丁文抄寫多份副本,每一份都以蓋在蠟上的國王國璽認證。至少有十三份抄本被送往王國各地的郡長與主教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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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章寫了什麼?
原本的文本是連續書寫,沒有分段也沒有編號;今日使用的條款編號,是法學家威廉·布萊克斯通在1759年加上的。憲章大部分內容處理的是王室對男爵的封建權利。第2條和第3條規定了繼承人繼承領地時必須繳納的「繼承金」。第12條和第14條規定,代役稅(scutage,即以金錢代替兵役的繳款)及某些其他徵款,只能經由主教、修道院長、伯爵與大男爵組成的「王國共同會議」同意後才能徵收。
第1條承諾英格蘭教會將享有自由。其他條款則保護寡婦不被強迫再婚,確認倫敦市與其他城鎮的自由權,命令拆除河流上的魚梁,訂立酒、麥酒與布匹的標準度量,並承諾撤銷近來擴張的王室森林——這些森林的特別法規普遍遭人痛恨。第10條和第11條處理欠猶太放款人的債務問題,這些放款人受國王特別保護;第56條和第57條則處理威爾斯的土地與人質問題。
最著名的是第39條和第40條。第39條大意是說,任何自由人都不得被逮捕、監禁、剝奪財產、宣布為不受法律保護、放逐,或以任何方式遭到毀滅,國王也不得對他採取行動,除非經過同儕的合法判決或依國家的法律。第40條則寫道:「我們不向任何人出售、拒絕或拖延權利或正義。」1215年時,這些是針對約翰濫用王室司法權而提出的要求;後世則把它們解讀為正當程序的一般原則。
第61條,即所謂的「保障條款」,設立了一個由二十五名男爵組成的委員會。如果國王違反憲章而未在四十天內改正,該委員會可以沒收他的城堡和土地,直到獲得補償為止。這種以集體方式強制約束國王的正式手段前所未有,也使1215年這份協議變得讓約翰無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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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敗與第一次男爵戰爭
雙方都沒有真正落實這份和平協議。獲選進入委員會的二十五名男爵全都是反叛者,許多反叛者也沒有解除武裝。1213年已使自己成為教宗封臣的約翰,在7月向教宗英諾森三世申訴,主張這份憲章損害了教宗作為其封建領主的權利。在一封註明1215年8月24日的信中,教宗宣稱這份憲章「可恥且有辱人格、違法且不義」,並「永遠無效,不具任何效力」。
此時戰事已經爆發。反叛的男爵們把英格蘭王位獻給了法蘭西國王腓力二世的兒子路易。路易於1216年登陸英格蘭,被倫敦的男爵們擁立為王(但從未正式加冕),不久便控制了王國一半以上的土地。戰爭陷入僵局。約翰於1216年10月病逝,留下九歲的兒子亨利三世作為繼承人。
由著名騎士威廉·馬歇爾和教宗特使瓜拉·比基耶里領導的幼王攝政政府,機巧地把這份憲章據為己有。他們在1216年11月重新頒布了一份刪節版,移除了第61條等條款,藉此爭取反叛者回心轉意。1217年,王室軍隊先後在林肯之戰及桑威治外海的一場海戰中獲勝,路易同意簽訂《蘭柏條約》並離開英格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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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成為「大憲章」
1217年,政府重新頒布這份憲章,同時另外頒布一份專門處理王室森林事務的《森林憲章》。為了區分兩者,書記把篇幅較大的文件稱為magna carta libertatum,即「自由的大憲章」,久而久之,它就簡稱為大憲章。這個名稱原本的意思,只是相對於篇幅較小的森林憲章而言的「大憲章」。
1225年,亨利三世為了籌措保衛加斯科尼領地所需的經費,以換取一筆龐大的稅款為條件,重新頒布了這兩份憲章。這一次,國王宣稱他是出於自己「自發且自由的意志」而頒賜的,這使1225年版憲章獲得了遠高於以往的權威。它成為此後的定本,也是後世法律人通常所知的版本。英國國家檔案館藏有這個版本的原本。
歷代國王多次重新確認這些憲章,往往以此換取稅收。1297年,愛德華一世重新頒布了1225年的文本,並將其列入法令名冊,成為英格蘭法律的一部分。同年頒布的《憲章確認狀》命令將抄本送往各地座堂,每年向民眾宣讀兩次。根據愛德華·柯克爵士的說法,這份憲章在13世紀至15世紀間共被重新確認了3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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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存至今的抄本
1215年憲章原有十三份以上的抄本,如今存留四份,全都在英格蘭。大英圖書館藏有兩份。其中一份是1629年一位律師交給古物收藏家羅伯特·科頓爵士的,這位律師可能是在一間裁縫店裡找到它的;另一份於1630年在多佛城堡被發現,1731年科頓文庫大火及1830年代一次失敗的修復處理,都使它嚴重受損。它是唯一一份仍附有國璽(雖已熔化)的1215年抄本。
林肯大教堂的抄本自1215年起便一直保存在林肯。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為求安全,它被存放在美國的諾克斯堡。如今它與一份1217年的《森林憲章》原本一同展示於林肯城堡。索爾茲伯里大教堂的抄本最初送達舊塞倫的老座堂,常被形容為保存狀況最好的一份;它的筆跡與其他抄本不同,顯示可能是由座堂人員書寫,再由王室宮廷認證。
後來的頒布版本也保存在其他幾個地方,包括杜倫僅存的一份1216年抄本、博德利圖書館與赫里福德所藏的1217年抄本,以及倫敦英國國家檔案館、市政廳、坎培拉國會大廈,以及美國國家檔案館所藏的1297年抄本——華盛頓那一份是所有人出借展示的認證副本。2009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將這四份1215年抄本列入《世界記憶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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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克、「古老憲政」與神話的形成
到15世紀中葉,大憲章已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政治核心的地位,不過法律人仍然使用它,尤其用來保護財產權;自1508年起,印刷版本讓它的文本得以廣泛流傳。早期的印刷者根據的是1225年版本,也常把這份憲章歸功於亨利三世,而非約翰。
自16世紀晚期起,古物學家發展出「古老憲政」的觀念:認為存在一套盎格魯撒克遜自由,被諾曼征服所推翻,並在1215年得到恢復。17世紀初,法官兼國會議員愛德華·柯克爵士,一再援引大憲章來對抗斯圖亞特王朝諸王「君權神授」的主張。他和他的盟友主張,這份憲章保障了陪審審判、人身保護令及國會的權力。1628年的《權利請願書》在序言中引用了它。現代歷史學家如拉爾夫·特納和克萊爾·布雷伊,都批評柯克的解讀是時代錯置;J·C·霍爾特則指出,早在柯克的時代,這份憲章的歷史就已經被扭曲了。
1688年光榮革命之後,輝格史觀把大憲章塑造成英格蘭自由的奠基文獻。威廉·斯塔布斯在1870年代出版的《英格蘭憲政史》,是這種詮釋的高峰。從1890年代起,包括F·W·梅特蘭,以及1904年發表題為〈大憲章的神話〉一文的愛德華·詹克斯在內的歷史學家,開始把這份憲章帶回13世紀的脈絡,視其為一份關於男爵權利、而非廣大民眾自由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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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及世界各地的大憲章
英格蘭殖民者把大憲章的理念帶到了大西洋彼岸。1606年的《維吉尼亞特許狀》——主要由柯克起草——承諾移民享有與英格蘭出生者相同的自由,麻薩諸塞的《自由法典》也呼應了憲章中的正當程序條款。1687年,威廉·潘出版了美洲印製的第一份大憲章抄本。美國革命期間,殖民者主張他們是在捍衛自己相信大憲章所保障的權利。
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規定,任何人「非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這句話所使用的措辭,是透過1354年一項法令,把「同儕的合法判決或國家的法律」重新表述為「正當法律程序」,一路承襲自這份憲章而來。美國國家檔案館在展示1297年抄本時,會向參觀者介紹這層關聯。1957年,美國律師協會在蘭尼米德豎立了一座紀念碑。
這份憲章的影響也隨大英帝國傳播開來。1297年法令的第29章至今仍在紐西蘭,以及澳大利亞若干州和地區有效。世界各地的社運人士與法院都曾援引大憲章,但往往是把它當作一種象徵,而非真正可施行的法律。因此,它的遺產與英格蘭普通法的擴散緊密相連,其中也包括那些自身法律傳統遭到取代的殖民地社會。
進階
今日歷史學家的爭論
現代學界把大憲章視為那個時代眾多憲章之一,這類憲章在英格蘭及歐洲其他地方,都用來闡明權利並限制王權。它的措辭借鑑了亨利一世的《自由憲章》、頒給城鎮的特許狀,以及教會和男爵的慣例。歷史學家爭論的是,這份憲章在多大程度上只是狹隘的男爵文件,又在多大程度上超越了男爵的範疇:它所談的「自由人」是一個有限的類別,但也有些條款涉及寡婦、商人、城鎮,甚至在第16、20、28條中提到了農奴。
J·C·霍爾特的《大憲章》一書(1965年初版)把這份憲章置於當時的政治思想與行政實務脈絡中討論。曾指出這份憲章「完全沒有浪費時間談政治理論」的大衛·卡本特,則研究了它的起草過程與各份抄本;2015年,他主張大英圖書館那份在多佛發現、受損嚴重的抄本,很可能就是當初送往坎特伯里大教堂的那一份。2013年在彼得伯勒修道院登記簿中發現一份草稿文本,以及2025年確認哈佛所藏一份1300年確認本為真跡,都顯示相關文獻的研究仍在持續進行。
歷史學家也研究這份憲章對邊緣群體的處理方式:其中關於猶太債權人的條款,反映了英格蘭猶太社群岌岌可危的處境——這個社群後來在1290年遭到驅逐;而它的種種承諾,是對一個仍有許多人身處不自由狀態的社會中的「自由人」所做的。與此同時,正如W·L·沃倫所言,許多對其內容所知甚少的人,也不斷援引它的名號,因為它所代表的意義,早已超出它實際寫下的內容。
核心概念
- 法治
- 國王本身也應在王國的法律與慣例之內行事,而不是憑「武力與意志」統治。這個理念讓大憲章擁有長久的影響力。
- 合法判決與國法
- 第39條承諾自由人非經正當的法律程序不得受罰,後世將其與「正當法律程序」相連結。
- 正義不可出售
- 第40條承諾國王不會出售、拒絕或拖延正義,這是針對約翰向人索費才准其進入王室法庭的做法而提出的。
- 課稅需經同意
- 某些封建徵款需經「王國共同會議」同意,這個觀念後來被用來主張課稅須經國會同意。
- 以委員會強制執行
- 第61條設立的25人男爵委員會,是一項激進的嘗試,企圖建立合法方式來迫使國王信守承諾。
- 憲章與神話
- 1215年的憲章是一份封建協議;它後來作為普世自由保障的名聲,主要是在17世紀塑造出來的。
- 活著的象徵
- 儘管大憲章幾乎所有條款都已被廢除,它至今仍是關於自由與國家權力辯論中,一個具有強大號召力的象徵。
紀錄
- 1100年 — 亨利一世頒布《自由憲章》,1215年的反叛者後來要求確認這份憲章。
- 1204年 — 約翰王把諾曼第及大部分安茹在法國的領地輸給腓力二世。
- 1214年 — 約翰的盟軍在布汶戰役中戰敗,他的法國戰役以失敗告終。
- 1215年 — 反叛者攻佔倫敦(5月);憲章於6月15日在蘭尼米德達成協議;教宗英諾森三世於8月24日宣告其無效;第一次男爵戰爭爆發。
- 1216年 — 法蘭西的路易入侵英格蘭;約翰於10月去世;11月,亨利三世的攝政政府重新頒布修訂版憲章。
- 1217年 — 王室軍隊在林肯與桑威治獲勝;簽訂《蘭柏條約》;憲章與《森林憲章》一同重新頒布,並被稱為大憲章。
- 1225年 — 亨利三世以換取一筆稅款為條件,「出於自由意志」重新頒布大憲章;這成為此後的定本。
- 1297年 — 愛德華一世重新頒布這份憲章,並將其列入法令名冊。
- 1628年 — 由愛德華·柯克爵士支持的《權利請願書》,援引大憲章對抗查理一世。
- 1759年 — 威廉·布萊克斯通出版1215年憲章的校訂版,並引入今日使用的條款編號。
- 1791年 — 包含正當程序條款(第五修正案)的美國《權利法案》獲得批准。
- 2015年 — 800週年紀念;四份1215年抄本一同在大英圖書館展出。
詞彙表
- 憲章
- 統治者頒布、並以印章認證的正式書面文件,用來授予權利或特權。
- 男爵
- 直接從國王手中領有土地、以交換兵役等義務的有力領主。
- 國璽
- 國王的正式印章,蓋在蠟上並附於文件,用以顯示王室的認可。
- 認證副本
- 以王室印璽頒發的憲章正式抄本;每一份現存的1215年抄本都屬於此類。
- 繼承金
- 繼承人繼承封建領地時,須向領主繳納的款項。
- 代役稅
- 「盾牌錢」:以金錢代替履行兵役而繳給國王的款項。
- 王室森林
- 被劃入特殊王室法規管轄的土地,未必真的是林地,目的是保護狩獵活動與王室收入。
- 正當程序
- 國家在懲罰任何人之前,必須遵循公正且既定的法律程序這項原則。
- 人身保護令
- 一種法院命令,要求把被拘留的人帶到法庭,以審查其監禁是否合法。
- 攝政
- 在君主年幼或無法統治時,代其執政的制度。
問答
約翰王有在大憲章上簽名嗎?
沒有。中世紀的國王不會在憲章上簽名。抄本是以蓋在蠟上的國王國璽來認證的。約翰用筆簽名的畫作,都是後世的想像。
大憲章有給予每個人權利嗎?
1215年時並沒有。大部分條款關係到男爵、教會與「自由人」,而當時英格蘭有許多人身處不自由的狀態。後世對其原則做了廣泛得多的解讀。
大憲章至今仍是法律嗎?
1297年版中只有三條條款仍在英格蘭與威爾斯有效:關於教會自由、倫敦市自由,以及合法判決與司法的條款。其餘條款都已被廢除。
為什麼稱它為「大」憲章?
1217年,它與篇幅較小的《森林憲章》一同頒布,因此書記把篇幅較大的那份稱為「大憲章」。這個名稱最初反映的是篇幅大小,後來才變成反映它的名聲。
它是在哪裡簽訂的?
在薩里郡泰晤士河畔的草地蘭尼米德。這裡是溫莎的國王與斯坦斯的反叛者之間的中立地帶。草地上確切的地點至今不明。
它對美國有什麼影響?
殖民者把它視為英格蘭人自由的保證,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正當法律程序」一詞,正是承襲自它的措辭而來。美國國家檔案館展示著一份1297年抄本。
為什麼歷史學家說它的部分故事是神話?
17世紀的法律人聲稱,它恢復了古老的盎格魯撒克遜自由,並保障了陪審審判與人身保護令。19世紀以來的研究顯示,這些說法其實是誤讀了一份13世紀的封建文件,儘管這個神話本身確實影響了真實的政治史。
資料來源與延伸閱讀
- Magna Carta. Wikipedia
- 마그나 카르타. Wikipedia (Korean)
- Magna Carta 1214–1225. The National Archives (UK)
- Magna Carta. U.S. National Archives
- Magna Carta. Salisbury Cathedral
- First Barons’ War. Wikipedia
- Runnymede. Wikipedia
- Charter of the Forest. Wikipedia
- J. C. Holt, Magna Carta (3rd editi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5
- David Carpenter, Magna Carta. Penguin Classics,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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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方列出的公開資料,在 AI 協助下撰寫,並隨新研究發表持續修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