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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年輕讀者
想像有一座圖書館,裡面堆滿了成千上萬本古老的規則書,是好幾百年間陸續寫成的,其中許多內容彼此矛盾。法官感到困惑,人們也常常爭論究竟該遵守哪一條規則。大約1,500年前,統治羅馬帝國、駐在君士坦丁堡(也就是今天的伊斯坦堡)的皇帝查士丁尼,決定要解決這個問題。
他請來一位聰明的法學家特里波尼安,帶領一批專家團隊,把所有的法律文獻讀過一遍,捨棄那些過時、互相矛盾的部分,保留最好的內容。短短幾年間,他們編成了一套法律書籍:一部收錄歷代皇帝法令的法典、一部匯集眾多法學家精闢見解的巨著,以及一本供法律系學生使用的簡明教科書。
這本教科書,一開頭就提出了一個著名的觀念:正義,就是給予每個人他應得的東西。書中還指出,法律最基本的原則是:正直生活、不傷害任何人、把應得之物歸還給每個人。
後來,西歐人有好幾百年的時間,把這些書給遺忘了。直到大約1070年前後,義大利的學者,才重新發現了這些書籍。來自歐洲各地的學生,紛紛前往波隆那這座城市求學,這也促成了世界上第一批大學的誕生。
今天,從法國、德國到日本、韓國與巴西,許多國家的法律,都是從這些古老的羅馬法書籍發展而來的。所以,當今天的法官談到契約、財產或繼承時,其中一些觀念,其源頭仍可以追溯到查士丁尼那個團隊。
重點速覽
- 編成
- 529—534年(新頒布的法令「新律」,一直持續發布到565年查士丁尼去世為止)
- 地點
- 東羅馬(拜占庭)帝國首都君士坦丁堡
- 下令編纂者
- 查士丁尼一世皇帝(527—565年在位)
- 主編
- 帝國司法大臣(quaestor)特里波尼安,率領由官員、法學教授與訟務律師組成的多個委員會
- 組成部分
- 《法典》(歷代皇帝法令,共12卷)、《學說彙纂》(又稱《法學彙編》,法學家著作,共50卷)、《法學階梯》(教科書,共4卷)、《新律》(新頒法令)
- 語言
- 主要為拉丁文;大多數《新律》以希臘文寫成
- 名稱
- 「Corpus Iuris Civilis」(意為「民法大全」)一詞,在1583年迪奧尼修斯·哥特弗雷杜斯(丹尼·戈德弗魯瓦)的版本問世後,成為通行的稱呼
- 影響
- 歐陸、拉丁美洲、東亞等地民法傳統的基礎;也影響了教會法與國際法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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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大全》是什麼?
《民法大全》(意為「民法之總集」),是現代學者為查士丁尼一世皇帝在君士坦丁堡下令編纂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著作,所取的名稱。它並非一次寫成的單一著作,而是由四個部分組成,各有不同的用途:收錄歷代皇帝法令的《法典》、匯集古典羅馬法學家著作的《學說彙纂》、供法律系一年級學生使用的教科書《法學階梯》,以及查士丁尼在《法典》完成之後陸續頒布的新法令《新律》。
查士丁尼本人,其實並未使用「Corpus Juris Civilis」這個名稱。這個名稱,是在1583年,法國法學家迪奧尼修斯·哥特弗雷杜斯(丹尼·戈德弗魯瓦)把這四個部分合編出版之後,才成為通行的稱呼。這裡所謂的「民法」,指的是羅馬公民共同體的法律(ius civile),有別於教會(教會法)的法律。
這項工程的目的,是要把龐大且混亂的羅馬法體系加以整理。羅馬法,已經歷經大約一千年的累積與發展。歷代皇帝的裁決彼此矛盾,眾多偉大法學家的著作,堆積成數百卷書籍,幾乎沒有人能夠全部讀完。查士丁尼下令他的專家團隊,把這些材料加以蒐集、刪減、協調並更新,並且宣布,此後只有這幾部新編成的書籍,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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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部分,逐一介紹
《法典》(Codex Justinianus),彙集了自二世紀哈德良皇帝以來歷代皇帝頒布的法令。查士丁尼於528年二月,成立了一個十人委員會,負責這項工作。他們參考了三部先前的法令彙編——非官方的《格里高利法典》與《赫爾莫格尼安法典》,以及438年編成的官方《狄奧多西法典》——並加入了後來頒布的法令。第一版《法典》,於529年四月頒布。到了534年,這一版遭到修訂後的第二版取代,並分為十二卷:第一卷論教會法、法律淵源與高階官職;第二至第八卷論私法;第九卷論刑事犯罪;第十至十二卷論行政事務。如今僅第二版留存於世;第一版幾乎已完全佚失,只剩下一份埃及莎草紙上目錄的殘片。
《學說彙纂》,又稱《法學彙編》(源自希臘文,意為「包羅萬象」),是篇幅最龐大、對法律工作者而言也最具價值的部分。530年十二月,查士丁尼下令特里波尼安,從古典法學家的著作中彙編摘錄,這些法學家,主要活躍於一世紀到三世紀之間。特里波尼安組成了一個十六人的委員會:一名官員、四名教授,以及十一名訟務律師。他們僅花了三年時間便完成了工作。《學說彙纂》共分五十卷,每卷再依主題劃分成不同的篇章,每一段摘錄,都標明了作者姓名與原著出處。全書大約五分之二的內容,出自烏爾比安之手,大約六分之一,則來自保羅(尤利烏斯·保盧斯)。
《法學階梯》是一部給學生使用的簡明入門書,共分四卷,內容依序論述人、物,以及訴訟(繼承與債的問題,則歸在「物」的範疇之下討論)。它的編寫,緊密仿照了二世紀法學家蓋尤斯所著的《法學階梯》。不同尋常的是,這本教科書,同樣被賦予了完整的法律效力。書中開篇便提出了一項流傳數百年的定義:正義,就是持續而永恆的意志,要給予每個人他應得的東西。
《新律》(Novellae constitutiones,意為「新法令」),是查士丁尼在534年之後頒布的法令。這些法令,皇帝本人從未親自彙編成官方的正式合集;如今,它們是透過幾種私人彙編的版本流傳下來的。其中大多數,是以希臘文寫成——希臘文,是東羅馬帝國日常生活所使用的語言,這顯示出,即使在整套法典編纂完成之際,法律世界本身,也正在發生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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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士丁尼與特里波尼安:這部法典是誰編成的?
查士丁尼,大約於482年出生在巴爾幹半島的一個說拉丁語的普通家庭,透過他的舅舅——查士丁一世皇帝——的提攜而登上權力高峰。他從527年統治到565年,懷抱著恢復羅馬帝國昔日榮光的雄心:他的將領們,重新征服了北非與義大利,他本人也在君士坦丁堡重建了聖索菲亞大教堂。他的妻子——皇后狄奧多拉,直到548年去世為止,一直是他統治期間深具影響力的夥伴。
這項法律編纂工程,由學識淵博的法學家特里波尼安主持,他擔任的職位是負責起草法律的司法大臣(quaestor)。同時代的作家,稱讚他的學識,卻也批評他據說貪婪成性。他率領著由官員、來自君士坦丁堡與貝魯特(古稱貝里圖斯)法學院的教授,以及執業訟務律師組成的團隊共同工作。其中兩位教授——提奧菲盧斯與多羅泰烏斯——協助他撰寫了《法學階梯》。
皇帝本人,把這項工程呈現為自己的成就,每個部分頒布時所附的序言法令,也都是以他的口吻寫成的。但實際閱讀、刪減並編輯數千份文本的工作,其實是這些團隊的成果——他們在短短數年間,完成了先前歷代皇帝始終未能達成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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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纂者是怎麼工作的
這些編纂者,並不只是單純的抄寫。他們獲得授權,可以縮減、合併,甚至更動這些古老的文本,好讓最終成果,能夠前後一致,並且符合他們當代的法律需求。過時的制度被刪除,矛盾之處獲得解決,部分規則也遭到修改。在《學說彙纂》完成之前,查士丁尼還頒布了一系列被稱為「五十條裁決」(529—531年)的判例,用以解決法學家之間長期存在的爭議。編纂者對原始文本所做的更動,被稱為「竄改」(interpolations)。
根據查士丁尼本人在頒布《學說彙纂》的法令中所述,委員們閱讀了將近兩千部著作,總計約三百萬行文字,並把它們精簡到約十五萬行左右。無論確切數字為何,這種刪減的規模,都極為龐大,如今,古典法律文獻的大部分內容,僅能透過《學說彙纂》所選錄的摘要留存下來。
這些書籍完成之後,查士丁尼禁止法官與律師直接引用那些古老的原著,也禁止對《學說彙纂》撰寫評註,只允許逐字翻譯成希臘文,以及簡短的摘要。他的目標,是打造一套封閉、具有絕對權威的法律體系。然而在實際運作中,希臘文的摘要與評註不久便相繼出現,因為東部大多數的律師,並不擅長閱讀拉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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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閱讀羅馬法的引用標示
法律工作者與歷史學家,會用一套精簡的數字系統,來引用《民法大全》。例如「D. 1.1.10」,意思是《學說彙纂》第1卷第1篇第10段;更完整的引用,還可能加上段落編號。「C.」代表《法典》,「Inst.」(或「I.」)代表《法學階梯》,「Nov.」則代表《新律》。中世紀的法學家,使用的是另一套系統,以篇章的開頭幾個字,而非數字,來標示引用出處,因此對現代讀者而言,較早的書籍,常常顯得令人費解。
《學說彙纂》中的每一段摘錄,開頭都標明了法學家的姓名,以及摘錄出處的著作,例如某一卷烏爾比安對「執政官告示」的評註。正是這種標示方式,讓學者得以透過蒐集同一部著作的所有殘篇,重新拼湊出古典法學家已經佚失的著作,也正是根據這些標示,學者才得以建立關於編纂委員會工作方法的各種理論。
因此,閱讀《民法大全》,有點像在閱讀一部經過精心編輯的選集。一位二世紀法學家的聲音,與一位六世紀編纂者的聲音,可能同時出現在同一個句子當中,而羅馬法律史研究的技巧之一,正在於能夠分辨並同時聽出這兩種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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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說了什麼:人、財產、契約與犯罪
《民法大全》的大部分內容,處理的是私法問題:人的身分(自由人與奴隸、公民、受父權支配的子女)、婚姻與嫁妝、財產與占有、繼承與遺囑,以及因契約或不法行為而產生的債務關係。羅馬法學家,在這些領域發展出了精確的概念,例如所有權與占有之間的區別、以合意成立的各種契約類型,以及造成損害時的過失概念。這些概念,正是後來歐洲法學家覺得最為實用的部分。
《民法大全》也反映了它自身所處的社會。奴隸制度,完全被納入法律秩序之中,儘管查士丁尼的法令,讓解放奴隸變得更加容易。《法典》第一卷,開篇便是關於聖三一與天主教信仰的法令,並收錄了限制異端、異教徒、猶太人與撒馬利亞人的規定。有一些《新律》——常被認為與狄奧多拉皇后的影響有關——在嫁妝與繼承等事項上,改善了女性的法律地位,並保護了女演員,以及被迫從事賣淫的女性。
公法與刑法所占的篇幅,比私法要少得多,但《學說彙纂》與《法典》中,仍包含了關於犯罪、刑罰、官員職責與稅收的規定。像「涉及眾人之事,必須經眾人同意」,以及「皇帝不受法律約束」這樣的原則,都出自《民法大全》,後世的政治思想家,把它們挪用於截然不同的目的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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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同時,世界上的其他地方
這項編纂工程,是在充滿危機與雄心壯志的年代中完成的。532年一月,就在《學說彙纂》委員會正在工作之際,君士坦丁堡爆發了尼卡暴動。暴民要求罷免包括特里波尼安在內、不得人心的大臣,城市中心的大部分地區,也在這場動亂中付之一炬。查士丁尼的軍隊,血腥鎮壓了這場叛亂,數週之內,他便著手重建聖索菲亞大教堂,並於537年完工。同樣是在532年,查士丁尼與新即位的波斯國王霍斯勞一世,締結了「永久和平條約」,付出黃金,好讓對方把軍隊調往西方作戰。這份和約,於540年破裂,霍斯勞隨後洗劫了安條克城。
在歐亞大陸的另一端,各國也正在建構自己的法律與宗教秩序。在朝鮮半島,《三國史記》記載,新羅法興王,於520年頒布了一部法典,並在異次頓約於527年殉教之後,佛教在新羅朝廷獲得正式接受。百濟聖王(523—554年在位),於538年把都城遷往泗沘,並與中國南方的梁朝保持密切聯繫,梁武帝正是佛教的重要護持者。百濟,也在同一時期,把佛教傳入了日本——依史料不同,時間記為538年或552年。
一個世紀之後,中國的唐朝,編成了自己完備的法典,新羅與日本,都曾研究並仿效這套法典,645年日本的大化改新即是一例。羅馬法與中國法,各自獨立發展,彼此並無直接影響,然而,把查士丁尼的《民法大全》與唐律相比較,卻能看到面對同一個問題——如何把一個龐大帝國中零散的規則,整理成單一具有權威性的文本——所給出的兩種截然不同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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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而復得:從君士坦丁堡到波隆那
在東方,查士丁尼的法律始終保持效力,但人們日漸透過希臘文摘要來使用它。大約在900年前後,利奧六世皇帝在位期間,這套法律被改編成一部龐大的希臘文法律彙編,稱為《巴西利卡法典》,一直為拜占庭的法庭所使用,直到帝國滅亡為止。
在西方,情況則截然不同。查士丁尼重新征服西方之後,他的法律,被引進了義大利,但倫巴底人的入侵,很快便把義大利半島的大部分地區,與君士坦丁堡隔絕開來。《法典》與《法學階梯》,仍以殘篇的形式為人所知,但《學說彙纂》,卻幾乎有長達五個世紀之久,從實際使用中消失。後世對其原始文本的認識,幾乎全都仰賴一份手抄本——《佛羅倫斯抄本》,這份抄本,抄寫於六世紀、533年之後不久。它很可能在六世紀晚期便已流傳到義大利南部,到了十二世紀時,收藏於比薩,1406年,作為戰利品被帶往佛羅倫斯。如今,這份手抄本,收藏於勞倫齊阿納圖書館。
大約在1070年前後,《學說彙纂》在義大利北部重新出現。在波隆那,一位名叫伊爾內留斯的教師,開始講授查士丁尼的法律文本,並以夾寫在字裡行間與頁邊空白處的簡短註解(稱為「注釋」)來加以解說。他所創立的「注釋法學派」,吸引了來自歐洲各地的學生前來求學,也促成了波隆那大學的興起。到了十三世紀,阿庫爾修斯把這些註解彙集成一部標準評註《通用注釋》(Glossa ordinaria),此後數百年間,這部評註,一直與正文一同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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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長的後續影響:民法傳統
從波隆那開始,羅馬法的研究,逐漸傳播到法國、西班牙、德國等地的大學。它與教會法及地方習俗相結合,形成了「共通法」(ius commune)——中世紀與近代早期歐洲共通的法學知識體系。受過這套訓練的法律工作者,為國王、城市與教會效力,其中的概念,也影響了各地的法律論證方式。
十六世紀的人文主義學者,開始以歷史的眼光研究《民法大全》,試圖還原查士丁尼編纂團隊改動之前,最原始的羅馬法面貌。十九世紀,德國的「潘德克頓學派」,在《學說彙纂》的基礎上,建立起一套高度系統化的法律科學。各國偉大的法典——尤其是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以及1900年的《德國民法典》(BGB)——都深受這項傳統的影響。透過這些法典,羅馬法的概念,也傳播到了拉丁美洲、日本、韓國、土耳其等許多國家。
即使在像英格蘭這樣,並未整套採納羅馬法體系的英美法國家,《民法大全》,依然影響了法律思想、教會法庭、海事法,以及法學的用語。國際法,也借用了羅馬法的觀念,例如「萬民法」(ius gentium,「各民族共通的法律」)。今天,學界通用的標準文本,是十九世紀由狄奧多爾·蒙森、保羅·克呂格爾等人編纂完成的校勘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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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爭論:竄改與編纂委員會的工作方法
由於編纂者獲准更動原始文本,研究古典羅馬法的歷史學家,必須針對《學說彙纂》中的每一段文字,追問其中有多少內容反映了原始法學家的觀點,又有多少來自六世紀編纂者的手筆。在十九世紀晚期到二十世紀初期,許多學者,滿懷熱忱地搜尋所謂的「竄改」痕跡,把可疑的字詞與句子,標記為後來添加的內容,並編製了各種疑似竄改內容的目錄。自二十世紀中葉以來,這種做法,普遍受到批評,被認為過於武斷;如今,許多當初被認定為竄改的內容,其實被認為反映了古典晚期法學家著作版本中,早已存在的修改,或者根本就是道地的古典拉丁文用語。如今,大多數學者,都以更加謹慎的態度,逐案加以判斷。
第二個爭論點,涉及《學說彙纂》編纂委員會,究竟是如何在短短三年內完成工作的。1820年,德國學者弗里德里希·布魯姆注意到,在大多數篇章之中,摘錄的著作,會按照一種反覆出現的固定順序排列。他因此提出,編纂委員們,把材料分成了若干「組別」(masses),每組分別交由一個小組委員會負責處理,最後再把成果加以合併。布魯姆的「分組理論」,如今仍然廣為學界所接受,儘管其中的細節,仍不斷受到修正與精煉。
學者們對於,該如何理解這整項工程,也存在爭議。有些人強調,這項工程具有保守、崇尚古典的性格:查士丁尼,回望法學家們的黃金時代,並試圖將其保存下來。另一些人,則強調它的創新性:編纂者更動了法律內容,強行推出一套具有唯一權威性的文本,創造出比以往任何事物,都更接近現代法典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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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觀點
羅馬,還是拜占庭?查士丁尼與他的臣民,稱自己是羅馬人,也把自己的國家,稱為羅馬帝國。「拜占庭」這個詞,是後世才出現的標籤。強調延續性的歷史學家,把《民法大全》呈現為羅馬法發展的巔峰之作;另一些學者,則強調它其實屬於一個信奉基督教、使用希臘語的東方世界,有著自己的優先考量,這一點,從《新律》以及《法典》中的宗教法令中,便可看出端倪。人們如何為《民法大全》定位,將決定它究竟被視為一個終點,還是一個起點。
歐洲的遺產?傳統的敘述,把《民法大全》描述為「西方」法律的根基。較新的研究則指出,它是在一座橫跨歐亞之間的城市編纂完成的,取材自地中海世界各地的法學家(例如烏爾比安,就來自今天黎巴嫩境內的推羅),後來,也在拜占庭、西歐、斯拉夫世界,以及透過現代法典傳入的東亞與拉丁美洲,以截然不同的方式被人接受。舉例來說,日本與韓國的民法典,是透過德國與法國的範本,間接接觸到羅馬法的概念,而非直接源自羅馬法本身。
正義,是為了誰?《民法大全》,以其縝密的法律推理,備受推崇,但它同時也讓奴隸制度合法化,強化了父親對家庭的支配權,並限制了宗教少數群體的權利。查士丁尼針對異教教師所頒布的法令,經常被認為與大約529年雅典新柏拉圖學派學院的關閉有所關聯,儘管學者對這兩者之間的關聯有多直接,仍存有分歧。有些歷史學家,讚揚狄奧多拉在保護女性權益的法令中所扮演的角色;也有人提醒,這種印象,部分是建立在帶有敵意或過度理想化的史料之上。一種平衡的解讀方式,應該同時看見這套法律在思想上的成就,以及它在社會層面的侷限。
核心概念
- 法典化
- 把零散的規則,整理成一部具有唯一權威性的成文彙編;查士丁尼的這項工程,是古代世界規模最為宏大的一次嘗試。
- 法學家之法
- 許多羅馬法,是由具有專業權威的法學家意見發展而來的;《學說彙纂》,正是保存了他們的論證過程。
- 竄改
- 編纂者對較早文本所做的更動;辨識這些竄改之處,是羅馬法律史研究的核心課題之一。
- 正義即給予各人應得之物
- 《法學階梯》開篇提出的定義,後來成為法律哲學中的一句經典表述。
- 繼受
- 羅馬法在中世紀與近代歐洲被重新採納的過程,始於波隆那的注釋法學派。
- 民法傳統
- 以完備法典與羅馬法概念為基礎的法律體系,有別於以判例為基礎的英美法體系。
紀錄
- 438年 — 《狄奧多西法典》頒布,這是一部更早的官方皇帝法令彙編。
- 527年 — 查士丁尼即位為皇帝。
- 528年 — 一個十人委員會,獲任命編纂新的《法典》(二月)。
- 529年 — 第一版《查士丁尼法典》頒布(四月)。
- 530年 — 查士丁尼下令特里波尼安編纂《學說彙纂》(十二月)。
- 532年 — 君士坦丁堡爆發尼卡暴動;與波斯霍斯勞一世締結永久和平條約。
- 533年 — 《法學階梯》與《學說彙纂》正式頒布,於十二月底生效。
- 534年 — 修訂後的第二版《法典》頒布(十一月)。
- 565年 — 查士丁尼去世;此前,《新律》一直持續頒布。
- 約900年 — 利奧六世在位期間,編成《巴西利卡法典》,這是查士丁尼法律的希臘文改編版本。
- 約1070年 — 《學說彙纂》在義大利北部重新出現;不久後,伊爾內留斯在波隆那開始授課。
- 1406年 — 《學說彙纂》的《佛羅倫斯抄本》,從比薩被帶往佛羅倫斯。
- 1583年 — 迪奧尼修斯·哥特弗雷杜斯,把這部合集出版為「Corpus Iuris Civilis」(民法大全)。
- 1804年 — 深受羅馬法傳統影響的《法國民法典》頒布施行。
詞彙表
- 法典(Codex)
- 《民法大全》中收錄歷代皇帝法令的部分;拉丁文中,這個詞也指裝訂成冊的書籍。
- 學說彙纂
- 彙集古典羅馬法學家著作摘錄的五十卷合集。
- 法學階梯
- 共四卷的入門法律教科書,被賦予了法律效力。
- 新律
- 查士丁尼在534年之後頒布的新法令,大多以希臘文寫成。
- 法學家
- 羅馬的法律專家,其書面見解,形塑了羅馬法律的內容。
- 司法大臣(quaestor)
- 在查士丁尼時代,負責起草法律的大臣職位。
- 注釋(gloss)
- 寫在文本行間或頁邊空白處的簡短解說性註記。
- 共通法(Ius commune)
- 建立在羅馬法與教會法基礎上,中世紀與近代早期歐洲共通的法學知識體系。
- 竄改(Interpolation)
- 後世編纂者,對較早文本所做的更動。
- 民法
- 此處指源自羅馬法傳統、以法典為基礎的法律體系;也指涉及私人關係的法律。
問答
這些法律,是查士丁尼自己撰寫的嗎?
不是。他下令並批准了這項工程,這些法令,也以他的名義頒布,但實際的編纂工作,是由他的大臣特里波尼安所率領的團隊完成的。
為什麼稱它為「民法」?
「民法」(Civil)一詞,源自拉丁文「civis」,意為「公民」。「Ius civile」,指的是羅馬公民共同體的法律,有別於教會法。「Corpus Juris Civilis」這個名稱,是後來在1583年才被賦予的。
書中最有名的一句話是什麼?
《法學階梯》的開篇:正義,是持續而永恆的意志,要給予每個人他應得的東西。書中還列出了三項基本準則:正直生活、不傷害任何人、把應得之物歸還給每個人。
它是怎麼流傳下來的?
在東方,它持續被使用,並被改寫成希臘文版本。在西方,《學說彙纂》幾乎完全消失,主要僅透過一份六世紀的手抄本《佛羅倫斯抄本》留存下來,直到大約1070年,才在義大利重新被人發現。
它在今天還重要嗎?
是的。法國、德國、義大利、西班牙、拉丁美洲、日本、韓國,以及許多其他國家的民法典,都建立在從中汲取的概念之上,法律系學生至今仍在研讀羅馬法。
編纂者對原始文本做了多少更動?
他們獲准自由編輯。二十世紀初的學者,曾認為到處都存在竄改的痕跡;如今大多數學者,態度更加謹慎,會逐段個別加以判斷。
《民法大全》對宗教有什麼規定?
《法典》的開篇,便是關於基督教信仰的法令,並包含針對異端、異教徒、猶太人與撒馬利亞人的種種限制措施,反映出查士丁尼心目中,一個基督教帝國的理想圖景。
資料來源與延伸閱讀
- Corpus Juris Civilis. Wikipedia
- Code of Justinian. Wikipedia
- Digest (Roman law). Wikipedia
- The Institutes of Justinian (excerpts, English translation). Internet History Sourcebooks, Fordham University
- Yves Lassard and Alexandr Koptev, The Roman Law Library (Latin texts of the Codex, Digest, Institutes and Novels). Université Grenoble Alpes
- Littera Florentina. Wikipedia
- Irnerius. Wikipedia
- Justinian I. Wikipedia
- Eternal Peace (532). Wikipedia
- Damascius. Wiki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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