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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年輕讀者
奧特亞羅瓦紐西蘭,是南太平洋上一個由多座島嶼組成的國家。最早居住在那裡的毛利人,好幾百年前乘獨木舟抵達。每個部落都有自己的土地和自己的領袖,稱為拉加提拉。
1800年代初,愈來愈多來自英國的人來到紐西蘭——商人、捕鯨人、傳教士,後來還有想要土地的殖民者。有些人帶來了麻煩,一些毛利領袖也擔心法國可能會想要接管這片土地。英國政府決定要在紐西蘭建立政府,但也希望毛利領袖能夠同意。
於是在1840年2月,一位名叫威廉·霍布森的英國海軍官員,在群島灣一個叫做懷唐伊的地方,會見了許多拉加提拉。他帶來了一份書面協議,也就是一份條約。一位傳教士連夜把它翻譯成毛利語。酋長們談了好幾個小時——有些人贊成,有些人反對。
1840年2月6日,超過四十位拉加提拉簽了字。接著,條約的副本被送往全國各地,到了年底,已有超過500位毛利領袖簽署,其中至少有13位女性。他們大多數簽的是毛利語版本。
麻煩的地方在這裡:英文版本和毛利文版本,說的並不完全是同一件事。在英文版本裡,酋長們把「主權」——也就是對這片土地最高的權力——交給了女王。在毛利文版本裡,他們給的是「卡瓦納坦加」,意思是治理權,同時也得到承諾,他們仍將保有「提諾·朗加提拉坦加」,也就是他們對自己土地、家園和寶物的完整酋長權威。
在接下來的歲月裡,許多承諾都被打破,毛利人失去了大部分的土地,有時甚至是透過戰爭失去的。自1970年代起,紐西蘭人開始努力更深入地理解這份條約,並嘗試糾正一些過去的錯誤。每年2月6日的「懷唐伊日」,這個國家都會紀念這份條約,並討論它在今天的意義。
重點速覽
- 首次簽署
- 1840年2月6日,於群島灣懷唐伊的詹姆斯·巴斯比住所(如今稱為「條約之屋」)
- 締約方
- 以英國王室領事兼副總督身分出席的威廉·霍布森船長,以及毛利拉加提拉(酋長)
- 文本
- 共兩份:英文文本與毛利文文本(te reo Māori),各有一篇序言與三條條文;毛利文本並非英文的逐字翻譯
- 簽署情況
- 2月6日在懷唐伊有43至46位拉加提拉簽署;到1840年底,簽署者超過500人(至少13位女性),幾乎全數簽在毛利文文本上;只有39人在懷卡托河口與馬努考簽署了英文文本
- 文件現況
- 共九份簽署文件,如今展示於惠靈頓紐西蘭國家圖書館的「他托胡」(He Tohu)展覽中
- 法律地位
- 並非直接構成國內法的一部分,但為許多法案所援引;1975年《懷唐伊條約法》設立了懷唐伊法庭,負責解釋條約並受理相關申訴
- 紀念方式
- 懷唐伊日(2月6日)是紐西蘭的國定紀念日;這份條約於1997年被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記憶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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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懷唐伊條約?
懷唐伊條約——毛利語稱為Te Tiriti o Waitangi——是1840年英國王室與毛利拉加提拉之間締結的一份協議。它於1840年2月6日,首次在北島最北端群島灣的懷唐伊,也就是英國駐地官詹姆斯·巴斯比住所前的草坪上簽署。在接下來的幾個月裡,條約副本被送往全國各地,又有數百位酋長陸續簽署。
這份條約篇幅不長,只有一篇序言和三條條文。但它有兩個版本,一份英文,一份毛利文,兩者並不相同。其中最重要的差異,關乎紐西蘭究竟由誰掌握統治權。這項差異,從此深深影響了這個國家的歷史。
在十九、二十世紀的大部分時間裡,歷屆政府大多忽視這份條約;1877年,甚至有一位法官稱它為「純屬無效」。自1970年代起,它重新回到紐西蘭社會生活的核心位置。今天,它被廣泛視為這個國家的立國文獻之一,也在許多法律中被援引,儘管它的意義至今仍是激烈爭論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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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之前:毛利人、傳教士與殖民者
毛利社會以伊威(iwi,部落)和哈普(hapū,分支部落)為組織單位,各自由拉加提拉領導,代表族人行使對土地與資源的權威,也就是瑪納(mana)。從十九世紀初開始,與歐洲人的接觸迅速增加。商人、捕鯨人和獵海豹的人紛紛抵達,從1814年起,隸屬教會傳教會的基督教傳教士,也在北部設立了據點。
在此之前,毛利語並沒有書面文字。傳教士與毛利人合作,約在1817年到1830年間發展出一套書寫系統。以毛利語印製的聖經廣為流傳,許多毛利人也因此學會了閱讀。這一點在1840年格外重要:條約毛利文文本中一些關鍵詞彙,例如「卡瓦納坦加」(kāwanatanga,治理權),正是人們從毛利語聖經中所熟悉的用詞。
1831年,北部十三位酋長因擔心一艘法國軍艦有意併吞這片土地,聯名寫信給威廉四世國王,請求英國成為他們的「朋友與保護者」。1832年,英國派遣詹姆斯·巴斯比擔任駐地官。1835年,34位北部拉加提拉簽署了《紐西蘭獨立宣言》(He Whakaputanga o te Rangatiratanga o Nu Tireni),宣告這片土地上的一切主權與統治權,都歸屬於他們。到1839年,更多酋長陸續簽名。英國承認了這份宣言。
到1830年代末,英國的政策開始轉變。殖民者人數不斷增加,私營的紐西蘭公司也準備自行購買土地、輸送殖民者前來。1839年,殖民地事務部指示威廉·霍布森船長,設法取得毛利人對英國在紐西蘭全境或部分地區行使主權的同意,接管土地交易事務,並建立文官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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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0年2月:懷唐伊的辯論與簽署
霍布森於1840年1月29日抵達群島灣。由於倫敦並未提供任何草案,他與秘書詹姆斯·弗里曼以及詹姆斯·巴斯比——兩人都不是律師——在約三天內寫成了這份條約。2月4日夜裡,傳教士亨利·威廉斯和他的兒子愛德華,把它翻譯成毛利文。
2月5日,數百人聚集在巴斯比住所前草坪上搭起的一頂大帳篷裡。霍布森朗讀英文文本,威廉斯則朗讀並解釋毛利文文本。拉加提拉們辯論了約五個小時。有些人強烈反對設立總督。天主教酋長雷瓦宣稱,毛利人不需要總督:土地依然是他們的,酋長們治理著祖先留下的土地。也有人要求歸還被歐洲人不當購得的土地。另一些人,包括霍尼·赫克和塔馬蒂·瓦卡·內內,則力主接受條約,主張總督能夠約束不守法的歐洲人,並保護毛利人免受其他外國勢力侵擾。天主教主教波姆帕利耶則勸告他的信眾要謹慎行事。辯論一直持續到深夜,地點就在下方的河邊平地上。
2月6日,超過四十位酋長簽了字;霍尼·赫克是第一個簽名的人。每當有人簽署,霍布森就會說:「He iwi tahi tātou」——「我們現在是同一個民族了。」當天,應波姆帕利耶的要求,威廉斯還寫下一份聲明,表示總督將保護英國國教會、衛斯理宗教會和羅馬公教的信仰,也會保護毛利人的習俗。這有時被稱為「第四條」,儘管歷史學家對它的法律地位看法不一。
在接下來的七個月裡,全國各地舉行了約五十場集會。有些酋長爽快地簽了名,有些經過爭論後才簽署,也有一些拒絕簽署,其中包括懷卡托領袖波塔陶·特·韋羅韋羅,以及Ngāti Tūwharetoa、Te Arawa和Tūhoe等部落。惡劣的天氣,也使條約副本始終未能送達南部的部分地區。1840年5月21日,霍布森宣布,英國以「割讓」方式取得對北島的主權,並以「發現」為由取得對南島的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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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份文本:各自說了什麼
在英文文本的第一條中,酋長「將主權的一切權利與權力,絕對且毫無保留地割讓給英格蘭女王陛下」。在毛利文文本中,酋長們給予女王的是「te Kawanatanga katoa o o ratou wenua」——學者休·卡瓦魯爵士將其譯為「對其土地的完全治理權」。「卡瓦納坦加」(kāwanatanga)這個詞,是從英文「governor(總督)」一詞衍生出來的新造詞,並非毛利社會原有的傳統概念。正如懷唐伊法庭所解釋的,「主權」這個概念,在毛利社會中並沒有直接對應的說法——在那裡,拉加提拉代表所屬社群,對土地和資源行使完整的權威,也就是瑪納(mana)。
在英文文本的第二條中,女王向酋長與部落保證,他們對「土地、產業、森林、漁場及其他財產,享有完全、獨占且不受干擾的擁有權」,而酋長則授予王室一項獨占的優先購買權——也就是王室是唯一有權購買土地的一方。在毛利文文本中,女王承諾維護酋長們對其土地、村落和「taonga katoa」——也就是他們一切寶物——的「提諾·朗加提拉坦加」(tino rangatiratanga);卡瓦魯將其譯為「不受限制地行使其酋長權威」。毛利文本中關於土地買賣的條款,使用的是「hokonga」一詞,這是一個泛指買賣的普通用詞,許多毛利人可能將其理解為,王室享有優先出價權,而非獨占的購買權。
第三條是兩個文本最接近的部分:王室給予皇室的保護,以及英國臣民的權利與特權;在毛利文文本中,則是「與英格蘭人民相同的公民權利與義務」。懷唐伊法庭指出,英文文本強調的是財產與所有權,而毛利文文本強調的則是地位與權威。
簡單來說,在英文文本中,酋長們放棄了主權,以換取對財產和公民身分的保障。在毛利文文本中,他們授予的是一項治理權,同時得到承諾,將繼續對自己的土地和寶物保有酋長權威。幾乎所有簽署者,簽的都是毛利文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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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各自認為自己同意了什麼?
王室一向把這份條約,視為毛利人同意接受英國主權的依據。霍布森所受的指示,就是要取得這樣的承認,他在1840年5月的宣告,也正是建立在這個基礎之上。然而,對許多拉加提拉而言,這份條約看起來,更像是一項共享權力與權威的協議——由總督來約束英國殖民者、維持秩序,而酋長們則繼續治理自己的族人和土地。
背景脈絡很重要。1840年,大多數毛利人生活在一個口傳文化之中,儘管識字能力正在擴散。酋長們衡量的,很可能至少和書面文字一樣重視霍布森與傳教士當面所說的話。威廉斯把這份條約,描述成維多利亞女王示愛的舉動,一種「如同堡壘般」的保護,能讓毛利人保有屬於自己的東西。許多信奉基督教的酋長,把它理解為一種盟約,一種以女王作為國家與教會共同元首的神聖連結。在超過500位簽署者中,只有約十幾人用拉丁字母寫下自己的名字;許多人畫的是自己的莫科(moko,個人紋面圖案),或做出其他記號。
簽署後不久,北部酋長諾佩拉·帕納卡雷奧,這樣總結他的理解:「土地的影子將歸女王所有,但土地的實體,將仍屬於我們。」據史料記載,後來他把這句話反過來說——他感覺,實體已經歸了女王,留給毛利人的,只剩下影子。他的話,正好道出了期望與結果之間的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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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0年之後:土地、戰爭與「純屬無效」
起初,王室的優先購買權,原本是要保護毛利人免於可疑的土地交易。霍布森總督與費茲羅伊總督,都曾任命「原住民保護官」,負責查核所有權人與地界。但當政府低價買入土地再轉手賣出牟利時,毛利人的不滿與日俱增。費茲羅伊在1844年放棄了優先購買權;他的繼任者喬治·格雷則恢復了這項權利,並著手在殖民開發之前,大規模預先購買土地。到1860年,整個南島幾乎已全數被購得,而其中許多交易條件,後來被毛利人證明從未被真正履行。
對主權與土地的分歧,最終導致武裝衝突,始於1845年至1846年間的北方戰爭,導火線是霍尼·赫克砍倒科羅拉雷卡的旗桿事件。1850年代,懷卡托和北島中部的幾個部落組成了「金吉唐加」(Kīngitanga,毛利國王運動),部分原因是為了團結毛利人的權威,並以條約中對「朗加提拉坦加」的承諾作為依據。1863年,格雷政府入侵懷卡托。塔拉納基和東海岸也接連爆發戰爭,一直持續到1872年。政府沒收了被其認定為「叛亂」部落的大片土地,僅1865年一年,就沒收了約1.2萬平方公里。
1865年設立的「原住民土地法庭」(後改稱「毛利土地法庭」),也廢除了王室的優先購買權;它的運作,成為毛利土地流失最主要的途徑之一,也是後來懷唐伊法庭調查中的核心議題。在1877年的「威·帕拉塔訴威靈頓主教案」中,首席大法官普倫德加斯特宣稱,就主權從毛利人轉移到王室這一點而言,這份條約「純屬無效」。此後,毛利人一直主張,這項判決及以此為依據的相關法律,恰好為奪取土地與資源提供了正當性。這個看法,在往後數十年間,一直是法律上的正統見解。然而,毛利人始終不斷援引這份條約,要求獲得更大的自治權,並要求歸還被沒收或不公平購得的土地。
中級
復興:抗爭、懷唐伊法庭與和解協議
二十世紀,人們對這份條約重新燃起關注。1930年代初,時任總督布萊迪斯洛勳爵,買下「條約之屋」及其周邊土地,並將其贈與國家。在二十世紀的大部分時間裡,教科書和官方宣傳,都把這份條約描述成英國仁慈統治與良好種族關係的證明——這種說法,一直受到毛利人的質疑。
從1960年代末起,一股強大的毛利抗爭運動興起,呼籲政府「兌現條約承諾」。1975年,國會通過《懷唐伊條約法》,設立了懷唐伊法庭,這是一個常設的調查委員會。它有權裁定兩個文本的含義,就其差異所引發的問題做出裁決,調查王室違反「條約原則」的申訴,並提出補救建議。1985年,其管轄範圍被追溯延伸至1840年。
1987年,上訴法院在「紐西蘭毛利理事會訴檢察總長案」中,把這份條約描述為一種夥伴關係,要求雙方以合理與善意的方式行事,並確認王室負有積極保護的義務。從1990年代初起,王室開始就歷史申訴進行和解協商,包括1992年的西羅德漁業協議、1995年的懷卡托—泰努伊和解協議(連同王室就入侵懷卡托與沒收土地一事所作的道歉),以及1997至1998年的恩蓋伊塔胡和解協議——根據協議,奧拉基/庫克山被歸還,之後又轉贈予全國人民。這些和解協議,通常都包含一份雙方同意的歷史敘述、一份王室道歉聲明,以及財務、商業與文化方面的補償。
這些和解協議,至今仍在各方之間引發爭議。許多毛利人主張,所獲得的補償,只是他們失去之物的一小部分;一些政治人物,則批評這是所謂的「委屈產業」。作為全國性紀念日的懷唐伊日,也常常同時是慶祝與抗議並存的場合。
中級
文件本身
現存共有九份簽署文件:懷唐伊文件本身(約有240個簽名),以及送往全國各地簽署的另外八份副本,其中包括懷卡托—馬努考文件,這是唯一一份使用英文文本、共有39個簽名的副本。1840年2月到9月間,全國各地共舉行了約五十場集會來收集簽名。
這些文件的保存過程相當坎坷。1841年,它們在一場燒毀奧克蘭政府辦公室的大火中被搶救出來。1908年,歷史學家托馬斯·霍肯,在一處地下室發現了它們,當時狀況不佳,遭水漬損壞,還被囓齒動物部分啃食;1913年進行了修復。1940年紐西蘭建國百年紀念時,它們曾在懷唐伊展出,後來由亞歷山大·特恩布林圖書館保管,1977年至1980年間再度修復,並自1990年起在國家檔案館展出。
自2017年起,這些條約文件,連同1835年的《紐西蘭獨立宣言》以及1893年的《婦女參政請願書》,一同展示於惠靈頓紐西蘭國家圖書館的「他托胡」(He Tohu)展覽中。1997年,這份條約被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記憶名錄」。
進階
翻譯之爭:卡瓦納坦加、瑪納與亨利·威廉斯
為什麼毛利文文本使用的是「卡瓦納坦加」(kāwanatanga),而不是像「瑪納」(mana)這樣的詞?這個詞,其實亨利·威廉斯在翻譯《紐西蘭獨立宣言》時就已經用過,當時「主權的權力與權威」,被譯為「kīngitanga」和「mana」。歷史學家露絲·羅斯主張,用「瑪納」一詞,本可以更準確地傳達主權轉移的意涵。包括朱迪絲·賓尼在內的其他學者則反駁說,瑪納並不等同於主權,而且沒有人能夠把自己的瑪納讓渡出去,因此這個詞其實同樣不合適。
學者們對威廉斯的用意,也有不同看法。一種看法認為,這是一份誠實但受限於時間、連夜趕出的翻譯。保羅·穆恩和薩賓·芬頓則主張,威廉斯精通毛利語,是刻意讓兩個版本各自對其讀者而言都可以接受,而不讓任何一方察覺其中的矛盾。威廉斯本人則證明,毛利文文本「就語言的表達習慣所能允許的範圍而言,是盡可能逐字的翻譯」。書目學家D·F·麥肯齊則把這整起事件,解讀為一種識字文化與完全口傳文化之間的相遇,在這場相遇中,這份書面文件,對雙方而言承載著截然不同的份量。
正因為存在這些差異,許多學者把這兩個版本,視為各自獨立的文件——「Te Tiriti o Waitangi」與「The Treaty of Waitangi」——並主張應以毛利文文本為準,因為它才是在懷唐伊經過辯論、並由絕大多數人簽署的版本。懷唐伊法庭也給予毛利文文本額外的權重。另一些人則強調,王室想要取得主權的意圖十分明確,當時也已加以說明。歷史學家克勞迪婭·奧蘭治等人,曾追溯英國政策在1839年,如何從「限制殖民的毛利人紐西蘭」,轉向「必須為毛利人保留一席之地的殖民者紐西蘭」。
進階
毛利人是否割讓了主權?2014年懷唐伊法庭的裁定
懷唐伊法庭「Te Paparahi o Te Raki(北地)調查案」(Wai 1040),罕見地直接聚焦於毛利人與王室各自對《紐西蘭獨立宣言》和《懷唐伊條約》的理解。在2010年至2011年間,聽取了恩加普希(Ngāpuhi)及其他北部申訴方的證詞後,其第一階段報告《He Whakaputanga me te Tiriti/宣言與條約》,於2014年11月14日在懷唐伊正式交付。
懷唐伊法庭認定,1840年2月在懷唐伊、懷馬特和芒古努簽署《懷唐伊條約》毛利文文本的拉加提拉,並未割讓其主權。依照法庭的解讀,他們同意的是與總督共享權力與權威,雙方各自扮演不同角色、擁有各自的影響範圍:總督負責約束英國臣民、維持治安,而拉加提拉則保有對自己族人與土地的權威。在交付報告當天,法庭代表朱莉·唐加雷告訴申訴方,他們的祖先「並未割讓其主權」。
這項裁定,關乎的是1840年那些北部簽署者,對這份協議所理解的含義。懷唐伊法庭的裁定屬於建議性質,並非具有拘束力的判決,王室至今仍在紐西蘭行使主權。儘管如此,這份報告仍使一場長期進行的憲政對話變得更加尖銳:究竟該如何在實踐中,調和「卡瓦納坦加」與「提諾·朗加提拉坦加」,是透過共同治理安排、由毛利人主導的機構,還是憲政改革?關於1840年之後時期的第二階段報告,則從2022年起陸續公布。
進階
今日法律與政治中的這份條約
這份條約本身,並非紐西蘭國內法的一部分,其在國際法上的地位,也仍有爭議。取而代之的,是「條約原則」——這個說法源自1975年的法案,後由懷唐伊法庭與法院進一步發展——目前已在超過三十五部主要法案中被援引。常被引用的原則,包括夥伴關係、善意、對毛利權益的積極保護,以及補救措施。1938年,樞密院在「特·休休·圖基諾訴奧提亞地區毛利土地委員會案」中曾裁定,就主權轉移而言,這份條約是有效的,但它並不屬於紐西蘭法律的一部分,因此對王室並不具有拘束力。
「塔翁加」(taonga)一詞的含義,如今已經擴大:法院與懷唐伊法庭都認定,它可以包括毛利語言和文化這類無形的寶物。關於海岸與海床(2003年至2004年)等資源的爭議,顯示出不同文化對「所有權」的理解,至今仍具有重要意義。原本提議把這份條約明訂入1990年《權利法案》的提案,最終被擱置,部分原因是許多毛利人擔心,這樣反而會削弱它的地位。
進入2020年代後,爭論進一步加劇。ACT黨(紐西蘭行動黨)主張,現行的條約原則已造成權利上的不平等,並提出《條約原則法案》,試圖以立法方式重新定義這些原則,並交付公投表決。反對者——包括許多法律學者、毛利領袖以及懷唐伊法庭的申訴方——則主張,這項法案實質上重寫了條約,並削弱了毛利人的權利。2024年11月,一場名為「為條約而走」(Hīkoi mō te Tiriti)的全國性大遊行,前往國會表達抗議。2025年4月10日,這項法案在二讀時,以112票對11票遭到否決。
公眾意見至今仍相當分歧。多項調查顯示,紐西蘭人對於這份條約是否應繼續留在法律體系中、以及它對政府的影響是太大還是太小,看法各不相同。幾乎所有人都同意的是,這份條約對這個國家的身分認同至關重要;而他們分歧之處,則在於它究竟意味著什麼,又應該如何被落實。因此,研究這份條約,意味著同時研究兩個文本、1840年當時的具體情境,以及此後歷代人——無論是毛利人還是帕基哈(Pākehā,歐裔紐西蘭人)——對它所做出的種種詮釋。
核心概念
- 卡瓦納坦加(Kāwanatanga)
- 治理權或總督之權——第一條毛利文文本中,酋長授予王室的內容,對應英文文本中的「主權」。
- 提諾·朗加提拉坦加(Tino rangatiratanga)
- 對土地、村落和寶物完整的酋長權威或自主權,是第二條毛利文文本向毛利人保證的內容。
- 塔翁加(Taonga)
- 寶物;如今被理解為也包括語言與文化等無形的事物,而不只是有形的財產。
- 兩個文本,一份條約?
- 英文版本與毛利文版本各不相同;大多數簽署者簽的是毛利文文本,懷唐伊法庭也賦予它額外的權重。
- 優先購買權
- 王室獨占購買毛利土地的權利,雙方對其理解截然不同,也是後來土地流失的核心原因之一。
- 條約原則
- 夥伴關係、善意、積極保護與補救——由懷唐伊法庭與法院發展出、用於今日詮釋條約的原則。
- 補償與和解
- 自1990年代起,王室與各伊威協商達成的和解協議,通常包含道歉、歷史敘述,以及財務與文化上的補償。
紀錄
- 1831年 — 北部十三位酋長寫信給威廉四世國王,請求英國成為「朋友與保護者」。
- 1835年 — 34位北部拉加提拉簽署《紐西蘭獨立宣言》(He Whakaputanga)(10月28日)。
- 1840年 — 條約於2月5日進行辯論,2月6日在懷唐伊首次簽署;霍布森於5月21日宣告英國主權。
- 1845年 — 北方戰爭爆發,是紐西蘭戰爭(延續至1872年)的第一場。
- 1863年 — 政府入侵懷卡托;自1865年起爆發大規模土地沒收。
- 1877年 — 在「威·帕拉塔訴威靈頓主教案」中,這份條約被宣告「純屬無效」。
- 1934年 — 「條約之屋」及其周邊土地被贈與國家,並奉獻為國家保護區;懷唐伊日首次舉行紀念活動。
- 1975年 — 《懷唐伊條約法》設立懷唐伊法庭。
- 1987年 — 上訴法院在「紐西蘭毛利理事會訴檢察總長案」中,將這份條約描述為要求各方善意行事的夥伴關係。
- 1995年 — 達成懷卡托—泰努伊和解協議,王室就入侵懷卡托與沒收土地一事致歉。
- 2014年 — 懷唐伊法庭認定,北部拉加提拉在1840年並未割讓主權(Te Paparahi o Te Raki第一階段報告)。
- 2025年 — 《條約原則法案》在二讀時遭到否決(4月10日)。
詞彙表
- 拉加提拉(Rangatira)
- 代表哈普或伊威行使權威的毛利酋長或領袖。
- 伊威與哈普(Iwi and hapū)
- 伊威是部落;哈普是分支部落或血緣群體,是1840年時主要的政治單位。
- 瑪納(Mana)
- 個人與群體所擁有的聲望、權威與靈性力量。
- 卡瓦納坦加(Kāwanatanga)
- 治理權或總督之權;由英文「governor(總督)」一詞衍生而成的新詞。
- 提諾·朗加提拉坦加(Tino rangatiratanga)
- 完整的酋長權威、自主權或絕對的統治權。
- 塔翁加(Taonga)
- 寶物或珍貴之物,包括有形與無形的事物。
- 優先購買權
- 王室獨占向毛利人購買土地的權利。
- 帕基哈(Pākehā)
- 毛利語中用來指稱歐洲裔紐西蘭人的詞。
- 懷唐伊法庭
- 1975年設立的常設調查委員會,負責受理有關王室違反條約原則的申訴。
- 希科伊(Hīkoi)
- 一種徒步遊行或行進,常用於政治抗議。
問答
為什麼條約是在懷唐伊簽署的?
群島灣的懷唐伊,是英國駐地官詹姆斯·巴斯比的居住地,北部酋長也是在那裡於1835年簽署了《紐西蘭獨立宣言》。當時,群島灣正是毛利人與歐洲人接觸最頻繁的地區。
為什麼會有兩個版本?
霍布森的英文草案,由傳教士連夜翻譯成毛利文,好讓酋長們能夠閱讀並討論。這份翻譯與英文原文,並不完全吻合。
所有毛利酋長都簽署了嗎?
沒有。超過500人簽署了,但也有一些重要的領袖和整個部族拒絕簽署,還有一些地區始終沒有收到條約副本。
以哪個版本為準?
王室在歷史上一直依據英文文本。但大多數簽署者簽的是毛利文文本,懷唐伊法庭在解釋條約時,也給予毛利文文本額外的權重。
這份條約是紐西蘭法律的一部分嗎?
並非直接是。但許多法案援引了「條約原則」,法院和懷唐伊法庭也會適用這些原則。
2014年,懷唐伊法庭做出了什麼裁定?
裁定1840年簽署條約的北部拉加提拉,並未割讓主權,而是同意與總督共享權力。這項裁定並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為什麼懷唐伊日有時會成為抗議的日子?
因為對許多毛利人而言,這一天也提醒著王室未能兌現的承諾,同時它也是一個全國性的紀念日。
資料來源與延伸閱讀
- About the treaty. Waitangi Tribunal
- Māori and English texts. Waitangi Tribunal
- Te Paparahi o Te Raki (Northland) inquiry, Wai 1040. Waitangi Tribunal
- Treaty of Waitangi. Wikipedia
- He Whakaputanga. Wikipedia
- Waitangi Tribunal. Wikipedia
- Principles of the Treaty of Waitangi. Wikipedia
- Treaty of Waitangi claims and settlements. Wikipedia
- New Zealand Wars. Wikipedia
- Treaty Principles Bill. Wiki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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