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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年輕讀者
大約180年前,鄂圖曼帝國是一個歷史悠久、幅員遼闊的國家,涵蓋了東南歐、中東與北非的一部分,首都是伊斯坦堡。但當時帝國正陷入困境:打了敗仗、有些行省正在脫離,國庫也快要見底了。
1839年,一位剛即位的年輕蘇丹阿卜杜勒-麥吉德,讓一位大臣在皇宮旁的玫瑰花園裡宣讀一份特別的公告。這座花園名叫「居爾哈內」,意思是「玫瑰之家」。公告承諾要保障每個人的生命、財產與名譽,稅收要公平,而且沒有經過公開審判就不會受到懲罰。
最令人驚訝的承諾,是這些權利將適用於蘇丹所有的臣民,不論信仰任何宗教。在此之前,穆斯林、基督徒與猶太人一直生活在不同的規則之下。如今政府宣布,人人在法律之前都應該平等。
接下來的四十年間,政府進行了許多改變,就像把一棟房子一間房間一間房間地重新整修。他們編寫新的法典、開辦新式學校、架設電報線與鐵路、印製紙幣、進行人口普查,並改變了行省的治理方式。這整段時期就稱為「坦志麥特」,意思是「重新整編」。
並非人人都感到高興。有些穆斯林覺得自己特有的地位正在喪失,有些基督徒則寧願擁有自己獨立的國家。有些地方甚至爆發了可怕的暴力事件。政府也向歐洲借了大筆的錢,卻無力償還。
1876年,改革者為帝國制定了第一部憲法——一部治理整個國家的規則書,並成立了一個民選的議會。新任蘇丹很快就把議會關閉了,但坦志麥特留下的思想,例如平等公民權與成文法律,卻在後來從帝國分裂出來的國家中延續下去,包括今日的土耳其。
重點速覽
- 時期
- 1839年至1876年(自居爾哈內御詔至鄂圖曼帝國第一部憲法)
- 地點
- 鄂圖曼帝國;決策在伊斯坦堡作成,施行範圍從巴爾幹半島到伊拉克與北非
- 蘇丹
- 阿卜杜勒-麥吉德一世(在位1839–1861)、阿卜杜勒阿齊茲(在位1861–1876),末期為阿卜杜勒哈米德二世(自1876年起)
- 主要改革者
- 穆斯塔法·雷希德帕夏、梅赫梅德·埃敏·阿里帕夏、梅赫梅德·福阿德帕夏、米德哈特帕夏、艾哈邁德·杰夫德特帕夏
- 重要文件
- 居爾哈內御詔(1839年11月3日)、改革御詔(1856年2月18日)、土地法與刑法(1858年)、行省法(1864年)、國籍法(1869年)、《麥杰勒》民法典(1869–1876年)、憲法(1876年12月23日)
- 主要目標
- 生命與財產的安全、公平的稅制、正規徵兵、穆斯林與非穆斯林之間的法律平等、中央集權且高效的國家體制
- 結果
- 建立了現代化的官僚體系與法律制度,但也帶來外債、1875年的破產,以及持續的民族主義起事;憲法於1878年遭到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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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坦志麥特?
坦志麥特是鄂圖曼土耳其語,意為「重新整編」或「規章制度」。歷史學家用這個詞來指稱1839年至1876年間的這段時期,當時鄂圖曼帝國政府對法律、行政、軍隊、稅制與教育進行了一連串長期的改革。這段時期始於1839年一份公開宣讀的詔書——居爾哈內御詔,終於1876年鄂圖曼帝國第一部憲法的頒布。
這些改革並非單一的一項法律,而是在阿卜杜勒-麥吉德一世與阿卜杜勒阿齊茲兩位蘇丹統治下,歷時將近四十年逐步展開的一套計畫。主導並推動改革的,主要是一小群受過外交與外語訓練的高階官員,他們相信,唯有建立一個擁有明確成文法律的現代化中央集權國家,帝國才能存續下去。
坦志麥特的核心,是一種關於統治者與被統治者關係的新觀念。過去社會依宗教劃分,穆斯林、基督徒與猶太人擁有不同的權利與義務,如今改革者承諾,所有臣民都將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這項承諾,以及將它付諸實現的種種努力,塑造了帝國最後一個世紀的樣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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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國為何需要改革?
在18世紀與19世紀初,鄂圖曼帝國在對俄國與奧地利的戰爭中屢屢戰敗。巴爾幹半島上,塞爾維亞人揭竿而起,希臘也打了一場獨立戰爭(1821–1830年),最終建立起獨立的希臘國家。有權有勢的地方顯貴與總督往往無視中央政府,而舊式軍隊也已無法與歐洲軍隊匹敵。
此前的蘇丹已嘗試過改革。塞利姆三世(在位1789–1807)創建了一支歐洲式的新軍——「尼札姆傑迪德」(意為「新秩序」),但他自己卻遭到推翻。馬哈茂德二世(在位1808–1839)則更進一步:他在1826年解散了長期抗拒改革的舊式步兵團耶尼切里軍團,並著手推動國家中央集權化、開設新式學校,並讓官員改穿歐式服裝。
眼前的危機來自埃及。鄂圖曼駐埃及總督穆罕默德·阿里已組建了一支強大的軍隊,並轉而對抗蘇丹。1839年,他的軍隊擊敗了鄂圖曼軍隊,而馬哈茂德二世也在同年夏天去世。新即位的蘇丹阿卜杜勒-麥吉德年僅十六歲。政府迫切需要歐洲列強、尤其是英國的支持,而一套堅定的改革計畫正是爭取支持的方式之一。早在1838年,鄂圖曼已與英國簽訂《巴爾塔里曼條約》,將鄂圖曼市場向英國貿易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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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9年的玫瑰花園御詔
1839年11月3日,外交大臣穆斯塔法·雷希德帕夏在伊斯坦堡托普卡匹皇宮旁的「居爾哈內」(意為「玫瑰之家」)公園內,當著官員、宗教領袖、非穆斯林社群代表與外國外交官的面,宣讀了一份帝國詔書。這份詔書就是著名的「居爾哈內御詔」,土耳其語稱為 Gülhane Hatt-ı Şerifi。
御詔首先說明,帝國之所以衰弱,是因為舊有的法律未受到遵守。接著它許下三項主要承諾:保障每位臣民生命、名譽與財產的安全;建立一套正規而公平的稅制,終止由私人承包商買下徵稅權的「包稅制」;以及建立一套服役年限固定的正規徵兵制度。御詔也承諾,任何人未經依法公開審判,不得被處決或懲罰。
最引人注目的是,御詔宣布這些保障適用於蘇丹「不論屬於何種宗教或教派」的所有臣民。它當時尚未改變大部分的法律,許多承諾也在往後多年間仍只停留在紙面上。但它勾勒出一套改革方案,後來的改革者也不斷回頭援引這份御詔作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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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高之門」的人物:誰推動了改革
坦志麥特改革,首先是一種新型態鄂圖曼官員的成果。穆斯塔法·雷希德帕夏(1800–1858)曾出任駐巴黎與倫敦大使,並因此確信帝國必須採用歐洲式的制度才能重振國力。他起草了居爾哈內御詔,並六度出任大維齊爾(宰相)。他所提拔的梅赫梅德·埃敏·阿里帕夏與梅赫梅德·福阿德帕夏,在1850與1860年代主導政府,輪流出任大維齊爾與外交大臣。
這些人當中,許多人的仕途都始於大維齊爾政府所在地「崇高之門」(巴布阿里)的翻譯局,在那裡,精通法語就是通往外交與高階官職的門路。在坦志麥特時期,權力逐漸從宮廷轉移到這個官僚體系手中。卡特·芬德利等歷史學家便將這段時期的「崇高之門」描述為政府真正的權力中心。
當局也設立了新的委員會來擬定並審議法律,例如自1838年起設立的最高司法法令委員會,以及1854年成立的整編委員會。1868年,這些機構被重組為國務院與一個獨立的最高法院。後起的改革者還包括以擔任多瑙河省總督而聞名的米德哈特帕夏,以及主導民法編纂工作的學者型政治家艾哈邁德·杰夫德特帕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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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律與新法院
坦志麥特改革中最為持久的成就之一,便是成文法典的建立。1850年頒布了一部商法,內容主要仿效法國法律,並設立了由鄂圖曼與歐洲成員混合組成的商事法院,以審理涉及外國人的商業案件。1858年,又頒布了一部同樣受法國法律啟發的新刑法,這部刑法在土耳其一直施行到1928年。
1864年,政府建立了一套稱為「尼扎米耶」的法院體系,這是依照新法典審理民刑事案件的世俗國家法院。原本由伊斯蘭法官(卡迪)主持的舊式法院則繼續存在,尤其是在家庭與繼承事務方面,因此帝國內部同時並存著好幾套法院體系。
在民法方面,改革者選擇了另一條路。與部分人所主張、直接翻譯法國民法典的方案不同,由艾哈邁德·杰夫德特帕夏領導的一個委員會編纂了《麥杰勒》——一部以哈納菲學派伊斯蘭法學為基礎、卻仿照歐洲法典以編號條文形式編排的民法典。這部法典在1869年至1876年間分十六卷出版,共1,851條。《麥杰勒》證明了它極其耐久:它在土耳其一直施行到1926年,在若干阿拉伯繼承國也持續有效,在以色列則正式沿用至198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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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6年改革御詔與平等公民權
克里米亞戰爭(1853–1856年)中,英國與法國和鄂圖曼並肩對抗俄國,這場戰爭讓歐洲盟國在伊斯坦堡取得了極大的影響力。就在巴黎和會召開前夕的1856年2月18日,蘇丹阿卜杜勒-麥吉德頒布了第二份重要詔書——改革御詔(Islahat Fermanı),這份詔書主要由阿里帕夏在與英、法兩國大使密切協商後起草而成。
1856年的御詔在涉及非穆斯林的規定上,比居爾哈內御詔具體得多。它承諾不論宗教信仰,人人皆可平等地擔任政府職務、進入學校就讀,享有信仰自由並免於被強迫改宗,穆斯林與非穆斯林之間的案件由混合法院審理,並賦予非穆斯林從軍服役的權利,以取代過去非穆斯林以繳納特別稅代替兵役的做法。御詔也允許外國人擁有不動產。當時已離開官職的穆斯塔法·雷希德帕夏,則批評這份御詔是向外國壓力低頭的產物。
各方反應不一。許多穆斯林對於失去傳統的優越地位感到不滿。部分非穆斯林社群樂於獲得進入政府任職的機會,卻不喜歡徵兵制度,也不樂見其宗教領袖失去舊有特權。各宗教社群本身也經歷了重組:1860年代,希臘正教會、亞美尼亞人與猶太人社群分別獲得新的內部規章,其中1863年的《亞美尼亞民族憲章》讓一般信眾擁有更大的發言權。
1869年,一部國籍法為所有臣民建立了不分宗教的單一鄂圖曼公民身分。這背後的政治理念常被稱為「鄂圖曼主義」,其核心信念是:對共同的鄂圖曼祖國效忠,能夠將信仰與語言各異的人民凝聚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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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現代國家:行省、土地、學校與鐵路
改革者希望建立一個能夠掌握人口、並直接課稅的國家。1844年進行了一次男性人口普查,並引進了身分證件制度。1864年的行省法將各行省重新編組為稱作「維拉葉特」的大型行政單位,設有總督、包含穆斯林與非穆斯林民選地方代表的行政會議,以及新式法院。這套模式最先在米德哈特帕夏治理的多瑙河省試行。
1858年的土地法將土地分類為國有地(米里)、私有地(穆爾克)、宗教基金地(瓦克夫)與公有地等類別,並要求持有人登記其地產以領取地契(塔普)。其目的在於增加稅收與強化國家控制。然而在敘利亞、巴勒斯坦與伊拉克部分地區,實際情況卻是村莊土地經常被登記在商人、官員或部族首領名下,使農民淪為不在地地主的佃戶。
教育制度也隨之改變。國家開辦了世俗中等學校、培育公務員的專門學院,以及一所大學(「達魯芬農」),雖然最初創辦大學的嘗試遭遇不少困難。1868年創立的加拉塔薩雷中學以法語授課,並讓不同宗教背景的學生同校就讀。與此同時,電報線路(自1850年代起)、鐵路、蒸汽船、鄂圖曼銀行(1856年)、紙幣以及新設的各部會,也徹底改變了政府運作的實際方式。
坦志麥特改革中也包含了打擊奴隸制與奴隸貿易的措施:1847年伊斯坦堡的奴隸市場遭到關閉,1850年代則禁止了切爾克斯人與喬治亞人的奴隸貿易,以及非洲人奴隸貿易,不過執行力道並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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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張、暴力與債務
平等的承諾既帶來希望,也可能引發激烈的反抗。1860年,黎巴嫩山地區德魯茲派與馬龍派基督徒之間爆發衝突,隨後大馬士革發生了針對基督徒的屠殺,兩地各有數千人喪生。法國派兵介入,鄂圖曼外交大臣福阿德帕夏則被授予全權前往敘利亞,嚴厲懲處相關官員與暴徒。1861年,黎巴嫩山成為一個由基督徒總督治理的特別自治區(穆塔薩里夫轄區)。
在巴爾幹半島,改革並未阻止民族主義運動的興起。塞爾維亞人、羅馬尼亞人、保加利亞人等民族,往往在歐洲列強、尤其是俄國的支持下,愈來愈積極地追求自治或獨立。1870年,保加利亞正教會脫離希臘牧首區,獲得了自己的獨立教區,這是邁向保加利亞民族認同的一步。
改革連同戰爭,都所費不貲。帝國在克里米亞戰爭期間舉借了第一筆外債,此後也持續大量舉債。到1875年,帝國已無力支付利息,宣布部分違約。同一時期,黑塞哥維那、波士尼亞與保加利亞相繼爆發起事,1876年鎮壓保加利亞起事時造成大量平民死亡,使得歐洲輿論轉而反對鄂圖曼帝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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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鄂圖曼人與1876年憲法
到了1860年代,出現了一批新的批評者。1865年,由作家納默克·凱末爾等知識分子創立的祕密組織「青年鄂圖曼人」,指控坦志麥特的政治家——尤其是阿里與福阿德——以威權方式統治,並且在不理解帝國自身傳統的情況下一味模仿歐洲。他們主張應該制定憲法、設立議會,並試圖將「自由」(hürriyet)與「祖國」(vatan)這類觀念,根植於伊斯蘭政治思想之中。他們當中許多人是在流亡歐洲期間寫下這些主張的。
1876年5月,在財政崩潰與巴爾幹危機的背景下,由米德哈特帕夏領導的一群大臣廢黜了蘇丹阿卜杜勒阿齊茲。穆拉德五世短暫在位之後,已同意接受憲法的阿卜杜勒哈米德二世登基為蘇丹。1876年12月23日,就在歐洲外交官齊聚伊斯坦堡商討巴爾幹危機之際,憲法正式頒布。這部憲法宣布所有鄂圖曼臣民在法律之前一律平等,並設立了由任命產生的上議院,以及民選的下議院組成的議會。
第一屆鄂圖曼議會於1877年召開,議員中有穆斯林、基督徒與猶太人。然而憲法賦予蘇丹極大的權力,包括放逐被認定具有危險性人物的權利,而阿卜杜勒哈米德便利用這項權力對付米德哈特帕夏。在與俄國的一場災難性戰爭期間,他於1878年2月14日中止了議會,並展開長達三十年的親政統治。憲法一直要到1908年青年土耳其黨人革命之後才得以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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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化,還是鄂圖曼自身的革新?起源之爭
一個長久以來的爭論是:坦志麥特改革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只是歐洲模式的複製。史丹佛·J·蕭主張,居爾哈內御詔直接受到1789年法國《人權和公民權宣言》理念的影響。相對地,布特魯斯·阿布曼納則認為,這份御詔所依據的其實是鄂圖曼與伊斯蘭傳統中關於公正統治的觀念,以及宮廷中納克什班迪-穆賈迪迪蘇非教團的改革精神,而非西方的影響。詔書本文本身,便將源自伊斯蘭教法與恢復舊法的語言,與類似歐洲自由主義憲法的新承諾交織在一起。
羅德里克·戴維森的經典研究《鄂圖曼帝國的改革,1856–1876》強調了坦志麥特政治家的真誠與衝勁,同時也指出他們所能倚仗的支持基礎其實相當有限。後來的學者則將這場改革置於更廣闊的比較視野之中:如同穆罕默德·阿里治下的埃及、卡扎爾王朝統治下的伊朗、明治時代的日本,或亞歷山大二世治下的俄國一樣,鄂圖曼帝國也是在回應歐洲軍事與經濟力量之下,推行了一場「防禦性現代化」。
近來的歷史學家也強調,這場改革與塞利姆三世、馬哈茂德二世時期改革之間的延續性,以及伊斯坦堡以外鄂圖曼社會所扮演的角色。地方菁英、商人與宗教社群,分別以協商、運用或抵抗等不同方式回應新法律。從這個角度來看,坦志麥特並非單純由上而下強加而成,而是在中央國家與眾多地方行為者的互動之中逐漸成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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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面上的平等與現實中的平等
坦志麥特留下的遺產中,爭議最大的莫過於穆斯林與非穆斯林之間的平等問題。漢斯-盧卡斯·基瑟便描述了紙面上高唱平等的說辭,與現實中穆斯林持續佔據優勢地位之間的落差。非穆斯林雖然獲得了新的權利,但在許多地方仍處於弱勢,而穆斯林顯貴往往依然主導著地方議會與法院。
烏薩瑪·馬克迪西關於黎巴嫩山的研究著作《教派主義的文化》主張,現代意義下的教派認同並非古老的仇恨,而是在19世紀,鄂圖曼改革、歐洲干預與地方菁英三方都開始按照宗教路線來組織政治的過程中被建構出來的。因此,1860年的暴力事件被視為現代性與改革的產物,而非過去仇恨的殘留。也有其他歷史學家更重視社會與經濟層面的衝突,例如農民對地主的反抗。
這些改革也從內部改變了各宗教社群。新的社群章程,讓一般信眾——尤其是商人與專業人士——相對於神職人員擁有了更大的權力,並在亞美尼亞人、保加利亞人等群體之中助長了民族意識的萌芽。因此,有些歷史學家認為坦志麥特無意間助長了它原本想要抑制的民族主義,而另一些學者則主張,民族主義在巴爾幹半島與歐洲外交中另有其獨立的根源。
婦女地位與奴隸制也是研究的另一個領域。坦志麥特並未賦予婦女政治權利,但當時興辦了包括一所師範學院在內的女子學校,而在其後數十年間,女性也開始以作者與讀者的身分,出現在新興的報刊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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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料、記憶與各國的觀點
坦志麥特改革時期的文獻記錄異常豐富。伊斯坦堡的鄂圖曼檔案館收藏了法律文本、委員會會議紀錄、行省往來公文、土地登記簿與人口普查記錄。當時的官方公報以及以鄂圖曼土耳其語、希臘語、亞美尼亞語、保加利亞語、阿拉伯語、拉迪諾語與法語發行的民間報紙,使歷史學家得以追蹤當時的公共辯論。歐洲各國領事與外交報告,則提供了另一種、往往帶有批判色彩的視角。
人們如何記憶坦志麥特,取決於記憶者是誰。在土耳其共和國,它長期被描述為通往阿塔圖爾克改革的西化第一階段,有時被讚揚為進步的表現,有時則被批評為削弱伊斯蘭傳統的膚淺歐洲模仿。在阿拉伯史學論述中,它則與新的行省行政制度、土地登記,以及城市顯貴階層的崛起有關,也與阿拉伯文化復興的開端相連。在巴爾幹各國的民族史敘事中,它則常被描繪成一場失敗的嘗試,想要留住那些正試圖脫離帝國的民族。
有些歷史學家承接謝里夫·馬爾丁對青年鄂圖曼人的研究,強調坦志麥特在思想層面留下的遺產:立憲政府的理念、權利與公民身分的語言,以及關於伊斯蘭與現代制度如何調和的辯論。這些問題,即使在1876年之後,仍長期延續在帝國分裂出的各個繼承國之中。
核心概念
- 法治
- 居爾哈內御詔承諾,蘇丹的臣民除非經過合法的公開審判,否則不會失去生命、名譽或財產,藉此限制專斷的權力。
- 法律平等(鄂圖曼主義)
- 無論穆斯林或非穆斯林,所有臣民在法律之前一律平等,並共享單一的鄂圖曼公民身分,這項原則於1869年正式確立。
- 中央集權化
- 國家試圖透過支薪官員、登記制度與統一的行省制度,取代包稅人與地方顯貴等中間人,實行直接統治。
- 法典編纂
- 法律被系統性地編寫成成文法典,部分仿效法國模式,另有一部——《麥杰勒》——則以現代形式呈現伊斯蘭法學。
- 防禦性現代化
- 改革的動力來自於在歐洲軍事、經濟與外交壓力之下求生存的需要。
- 官僚統治
- 權力從宮廷轉移到由一群精通外交與外語的新官僚階層所主導的「崇高之門」。
- 立憲主義
- 青年鄂圖曼人等批評者主張,真正的改革需要憲法與議會,這項理念在1876至1878年間曾短暫實現。
紀錄
- 1826年 — 馬哈茂德二世廢除耶尼切里軍團,為中央集權改革鋪平道路。
- 1838年 — 《巴爾塔里曼條約》使鄂圖曼市場向英國貿易開放。
- 1839年 — 馬哈茂德二世去世;11月3日,阿卜杜勒-麥吉德一世治下頒布居爾哈內御詔。
- 1850年 — 頒布商法,並設立混合商事法院。
- 1856年 — 改革御詔(2月18日)承諾給予非穆斯林平等地位;鄂圖曼銀行成立。
- 1858年 — 頒布土地法與新刑法。
- 1860年 — 黎巴嫩山發生內部衝突,大馬士革發生屠殺事件。
- 1864年 — 行省法重整各行省;設立尼扎米耶法院。
- 1865年 — 青年鄂圖曼人組織成立。
- 1869年 — 國籍法建立共同的鄂圖曼公民身分;《麥杰勒》開始出版。
- 1875年 — 鄂圖曼政府對外債違約。
- 1876年 — 阿卜杜勒阿齊茲遭廢黜;12月23日頒布第一部鄂圖曼憲法。
詞彙表
- 坦志麥特
- 意為「重新整編」;指1839年至1876年間鄂圖曼帝國的改革時代。
- 御詔(Hatt-ı Şerif / ferman)
- 由蘇丹頒布的帝國詔書;居爾哈內御詔與1856年改革御詔皆屬此類。
- 崇高之門(巴布阿里)
- 大維齊爾(宰相)辦公之處,引申指鄂圖曼政府本身。
- 米利特
- 一種獲得官方承認的宗教社群(如希臘正教會、亞美尼亞人、猶太人),擁有自己的領袖與內部法規。
- 包稅制(伊爾提贊姆)
- 一種由私人承包商買下徵稅權的制度,居爾哈內御詔承諾將予以廢除。
- 維拉葉特
- 依1864年行省法所設立的大型行省。
- 麥杰勒
- 以哈納菲學派伊斯蘭法為基礎的鄂圖曼民法典(1869–1876年)。
- 尼扎米耶法院
- 1864年設立、用以適用新法典的世俗國家法院。
- 塔普
- 記錄土地持有與使用權利的地契。
- 青年鄂圖曼人
- 自1865年起主張立憲政府的一群知識分子。
問答
為什麼稱它為「玫瑰花園」御詔?
因為它是在1839年11月3日,於伊斯坦堡托普卡匹皇宮旁的「居爾哈內」(意為「玫瑰之家」)公園中被宣讀出來的。
坦志麥特讓所有人都平等了嗎?
它承諾了法律之前的平等,並建立了共同的公民身分,但實際上穆斯林與非穆斯林、富人與窮人、男性與女性之間的不平等仍然持續存在。
這些改革是歐洲強加給鄂圖曼帝國的嗎?
歐洲的壓力確實有影響,尤其是在1856年,但這些改革也源自更早的鄂圖曼自身努力,以及鄂圖曼政治家的信念。歷史學家對兩者比重的看法並不一致。
坦志麥特拯救了帝國嗎?
它強化了中央國家的力量,幫助帝國又多存續了數十年,但並未阻止領土的流失、民族主義的起事,或財政的崩潰。
1876年的憲法後來怎麼了?
蘇丹阿卜杜勒哈米德二世在1878年中止了議會。憲法直到1908年青年土耳其黨人革命之後才得以恢復。
改革者為什麼要編纂一部伊斯蘭民法典,而不是直接採用法國民法典?
艾哈邁德·杰夫德特帕夏等人主張,一部以哈納菲法為基礎的法典,對法官與一般民眾而言會更加熟悉、也更容易接受,而其現代化的逐條編排形式,也讓它能夠在新式法院中實際使用。
坦志麥特與今日的土耳其有關聯嗎?
有的。共和國的許多制度與觀念,例如成文法典、世俗法院與國立學校,都是建立在坦志麥特時期奠定的基礎之上。
資料來源與延伸閱讀
- Tanzimat. Wikipedia
- Edict of Gülhane. Wikipedia
- Ottoman Reform Edict of 1856. Wikipedia
- Mecelle. Wikipedia
- Ottoman Land Code of 1858. Wikipedia
- 1860 civil conflict in Mount Lebanon and Damascus. Wikipedia
- Young Ottomans. Wikipedia
- Constitution of the Ottoman Empire. Wikipedia
- Roderic H. Davison, Reform in the Ottoman Empire, 1856–1876.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63
- Ussama Makdisi, The Culture of Sectarianism: Community, History, and Violence in Nineteenth-Century Ottoman Lebanon.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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